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如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二、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地的条件
1、国家直接将原先的划拨土地出让给原使用人,由原使用人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
2、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划拨土地经批准转让给他人。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种转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2)应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通过以上的分析内容可以知道,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抵押。
而可以抵押的情形包括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