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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偿保管他人财物保管不善被毁需要赔偿吗
1、无偿为他人保管财物,保管不善造成财物损毁的,如果无偿保管人没人重大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无偿保管人责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对无偿保管人责任的认定可以采用两个标准:
一是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认定保管人的责任。
这就是说无偿保管人所负有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如果有偿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那么无偿保管人则应负一个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即交易上必要的注意)。
因为一个合理的普通的债务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总是比处理别人的事务更为谨慎、小心。
二是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考虑无偿保管的因素而减轻保管人的责任。
换言之,无论保管人应负何种义务,都应负责,但应根据其无偿因素而减轻责任。
这两个标准具有一定联系,例如:
减轻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也会导致其责任的减轻甚至免除,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因为按照较低的注意义务标准而确定无偿保管人的责任,仍然需要认定保管人应负的注意义务,且并不排除根据无偿保管的特点而减轻其责任。
反过来说,如果根据注意义务而使保管人免除责任是不公平的,而需要使保管人负责,也不妨可以使保管人被减轻责任。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人提供无偿保管服务时,保管物品在保管期间损毁的,如果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有重大过错的,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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