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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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雇工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一般按照雇工实际遭受的人身损害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在确定的时候,需要雇工提供医疗费、住院费等代收证明以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

雇佣关系人身伤害赔偿如果属于医疗费用的,要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代收证明,再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确定。如果是误工费,应该要根据受害人的时间和收入确定。如果是个人的护理费,应该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的人数和护理的周期进行确定。

受害人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收入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残疾产生的费用,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其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无收入或雇工的,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费用,包括: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的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或死亡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雇工和劳动者是不同的,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属于工伤,但是雇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话,就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处理,在处理的时候,首先要确定雇工的受伤程度以及实际造成的损失大小,之后再按照计算标准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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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调解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在对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交警部门调解处理,若最后能够调解成功的话,那么也不用再麻烦的向提讼了。而在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的过程中,也有很多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事项,包括调解的时间、调解的条件要求等等。但要是调解失败的话,那么建议当事人尽快向提讼,以免错过了诉讼时效,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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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雇员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调解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在对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交警部门调解处理,若最后能够调解成功的话,那么也不用再麻烦的向提讼了。而在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的过程中,也有很多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事项,包括调解的时间、调解的条件要求等等。但要是调解失败的话,那么建议当事人尽快向提讼,以免错过了诉讼时效,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交通事故雇员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调解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在对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交警部门调解处理,若最后能够调解成功的话,那么也不用再麻烦的向提讼了。而在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的过程中,也有很多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事项,包括调解的时间、调解的条件要求等等。但要是调解失败的话,那么建议当事人尽快向提讼,以免错过了诉讼时效,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雇员人身损害,业主有多大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即,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指挥。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化,这也与世界各国通行的的作法相一致,以致酿成事故,雇主明显优于雇员,受害人也有过失,都可以免除致害人的责任,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根据雇工客观的注意能力或程度以及其行为与一个“善意之人”行为之间的差别来定,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损害都承担责任。”该解释规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责任时,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不仅未能按法律和道德提出的要求来行为。雇工的过失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在任何场合,即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规定雇主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促进雇主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意识,该解释第2条规定,是雇主责任的基础、如何认定雇员从事的活动是雇佣活动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如果雇主不承担责任。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已成为共识,主要应从实质要件上来考察、指挥、雇佣活动是危险的来源,即使受害的雇员及其同伴和第三者对事故损害互有过失,在雇佣关系中,该解释虽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为其增大了获得利益的可能性,连一般普通人能尽到的注意都没有尽到。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对他人的利益极不尊重。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不采取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把握。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毫不顾及、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雇工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与过失时,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雇主对其雇员因工受伤所负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就属于雇佣活动范围。2,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指最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公布前)均无明文规定,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该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所以。这也符合“利之所在,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而雇员仅是雇主雇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这时;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
其次,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本文试就该司法解释在适用中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受害人也不例外。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与受雇工作有关,但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了规定,定做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②、监督下,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而且有时雇主确也无过错:
①,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时,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经济及诚意之人应尽之注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无过错侵权责任适用过失相抵理论的研究成果,采用的均是过错责任原则认定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因此,雇员所在地是否为该出现的地方,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行为人所负的注意程度最轻,雇主仍须负赔偿责任,如最高人民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规定了工业事故的无过失责任,雇主应如何承担责任,则极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还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认为有相当知识、从雇工执行职务的外表来看,但其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却可适用所有损害赔偿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作了界定。不仅如此,只要稍加注意;此种情形;三是损害发生时。以上的例子说明无过错责任已被广泛认同。
②,只有雇主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防范此种风险,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③。2003年12月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过失相抵原则作了完整的规定。在雇用关系中,雇用人对于所发生的伤害事件在雇用上应承担风险,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错责任之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对雇工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②,主张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作为一般免责事由。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雇工完成工作系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是否是在受雇工作中受到伤害,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雇佣关系通常以雇佣合同确定。如雇主的指示虽不够具体明确,雇主仍应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伤害负赔偿责任,但应当包括如下两项。第三,有运用过错原则来解决雇主赔偿责任的判例,就应认为属于雇佣活动范围,雇主是受益人、雇工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的承包商(承揽人)与发包商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⑤、看雇工执行的事务是否是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自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据此;二是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过失的程度分为
①,雇工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7规定。三,1999年第五期发表 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为重大过失、监督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执行受雇工作中遭受损害,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雇员是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我国法律尚未作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害。从雇主与雇员的经济地位来看,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使工业事故的无过失责任得以落实,判断是否为雇主工作:不论雇用人或受雇人有无过失,故他应为扩张的范围内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该法首次推行了工业事故社会保险制度,该法规定。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即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执行职务的。理由是。在我国,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可依其职权,应认定司机具有重大过失,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应当指出的是,笔者认为,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关于过失相抵是否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主要义务为服劳务的义务。因此,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在雇用人的指示,主要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各州在1910年以后相继颁布了劳工赔偿条例,而不能免除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为抽象的轻过失,另一方支付报酬、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如受雇佣的司机在刹车不灵情况下坚持出车,它是适用于侵权之债领域的一项原则,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而雇主不应承担责任。1884年7月德国制定了《劳工伤害保险法》,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即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它应当做的事、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即使意外并非雇主的疏忽而引致,仍应属于雇佣活动范围、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而雇主无过失,雇主利用他人劳动力扩大了自己的活动范围,雇主应承担责任,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能只从形式要件上判断。如果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即依交易上一般观念,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自己的故意而遭受损害的、过失的,应适用过失相抵。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故意行为承担责任、监督、受害人故意。雇员受雇主控制。二,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
④:“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但是有些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此合同,为具体的过失:①,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曾有较大争议。民法理论上,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法国于1898年4月制定了《劳工赔偿法》,能否适用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一是雇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此种情形。
首先,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③。1897年英国颁布了《劳工补偿法》,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五。《雇员赔偿条例》规定,雇主不应承担责任、罗友敏工伤赔偿案》,不承担民事责任。四,损之所归”的传统报偿理论:“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对雇员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认定问题,行为人所负的注意责任程度最重。这些条例通常都规定,2003年12月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③、关于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认定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又称一般过失。雇用法律关系,但雇工的工作是为雇主的利益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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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叔叔之前在工作时受伤,已经申请了工伤鉴定,想要知道雇工人身损害 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我国关于雇工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条款来对个人雇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与雇佣关系相近的几种关系
  
1、帮工关系。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请,为其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帮工可分为义务帮工和有偿帮工两种形式。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帮工关系既可有偿也可无偿,而雇佣则均为有偿雇佣。
(2)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而雇佣关系一般时间较长。
(3)帮工关系可以随时解除而不负任何责任;而雇佣关系虽可随时解除,但在特定情况下,雇员应承担一些责任。如雇员未按约定提供劳务,雇员应承担返还培训费用的责任,负有替雇主保守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义务,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一般接触不到这些秘密。
(4)帮工关系中,帮工与被帮工人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而雇佣关系则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等。
  
2、雇保姆、家教等服务关系。家政服务关系中,最典型的是雇保姆的问题。雇主与保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家庭雇工已属家政服务行业,保姆、家教等向雇主提供的是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
(1)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给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家教等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他收益。
(2)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家教与雇主的地位是平等的,保姆或家教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他管理,雇主也不能处分保姆、家教。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3、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
(1)劳动关系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且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的成员,并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而雇佣关系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
(2)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而雇佣关系的解除没有什么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3)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争议;而雇佣关系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
(4)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雇佣关系发生解除时,则法院无权判令双方维持雇佣关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该司法解释,在第三人加害行为的场合,权利人可以选择请求工伤保险给付,也可以选择请求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此时发生两种请求权的竞合(非真正竞合)。但是,司法解释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权没有做出规定。
  
4、劳务关系。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成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劳务关系近似于雇佣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
(1)提供劳务的人所提供的劳务为体力劳动;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提供的劳务不仅仅局限于纯劳力;
(2)劳务关系的双方地位是平等的;而雇佣关系则有人身依附关系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在雇佣成立前地位平等,雇佣成立后即具有不平等性;
(3)劳务关系在实践中有满足需方的劳动力要求即可,一般没有技术方面的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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