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悬赏广告属于什么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8-15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悬赏广告属于单务合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合同才能成立。

一、一般悬赏广告属于什么合同

悬赏广告属于单务合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合同才能成立。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广告行为。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

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

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

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

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

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

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

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

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

二、悬赏广告的特点

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1、有偿性,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属于耽误广告,确切的说是属于要约。

悬赏广告指的是当事人以广告的形式来对完成广告中所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来给付广告中所标明的报酬的一种广告行为。

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定义的方式。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5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293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一般悬赏广告属于什么合同
一键咨询
  • 140****66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2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7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8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8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2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2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7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4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7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1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5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7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2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3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一般悬赏广告属于什么性质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具体对象为不特定要约。因为在悬赏广告当中,会发布相关指定行为,如果有相关人员完成相关指定行为的话,那么就可以领取在广告当中所约定的报酬。而行为人一般是不特定的,但是奖赏是固定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悬赏广告属于合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悬赏广告属于合同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广告行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理由如下:其
一,悬赏本身就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意思表示。至于不特定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后,是否接受这种给付是行为人的权利;其
二,民事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悬赏广告的酬金给付作出限制。法律只须对悬赏广告的内容是否违背国家利益,是否有悖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加以限制;其
三,悬赏酬金是悬赏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悬赏报酬给付,在理论上也抹杀了将广告分为普通商业广告和悬赏广告的法律意义。关于悬赏广告的效力,其最主要之效力,即是相对人的报酬请求权,此与一般债权关系并无不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293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关于悬赏广告的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悬赏广告系向社会公众发出,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在对相关内容规定不明,产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来进行解释,除非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声明保留解释权。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民间悬赏”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之下,可能有些心术不正的人会采取非常手段挖掘线索。但这种行为目前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规范,悬赏人一旦发布了悬赏公告,就应按约定履行承诺;但对于刑事案件,在发布悬赏公告前,悬赏人最好与公安机关做好沟通,以免对案件侦破不利。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考察国内外立法及学说判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单方负担债务(支付报酬)之意思表示,是基于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而非基于对广告人之承诺。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非单独法律行为,系广告人向不特定人发出之要约,完成指定行为之人须有承诺之意思表示而成立契约,并依成立之契约享有报酬请求权。上述二说,究竟应采何说,因各国法律规定之异而异。英美法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公开之要约。我国法律尚未有对悬赏广告之法律规定,学说亦有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之别,且主张契约说者为多。最高人民也曾以判例形式确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 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悬赏广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须依广告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须有要求对方完成指定行为之意思表示;须有对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之意思表示。当然,悬赏广告的内容也必须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1、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 首先,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 其次,悬赏广告是有偿的合同,其性质是有偿合同。再次,悬赏广告的报酬数额是确定的,按照实际情况,这种确定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确定的报酬只有一份,因为悬赏的行为只有一个。 第二种悬赏的行为是确定的,但是悬赏行为的数量不确定的,因此,报酬数额的数额确定而份数不确定。 3、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特征,是广告人一方始终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不同。在行为人一方,在要约发出之时,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 4、悬赏广告合同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对此,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一般悬赏广告属于什么合同
悬赏广告是属于耽误合同,悬赏广告具有有偿性的特点,也就是进行悬赏,并且行为人是属于不特定性的,只需要能够完成当事人的规定的行为都可以,最后悬赏广告是注重结果性的啊,谁能完成谁就能获得报酬。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悬赏广告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案件破获拒付酬金2007年10月4日下午18时许,张某驾驶面包车行至204国道胶州市胶东镇路段时将骑自行车通过公路的于某1撞倒,并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后于某1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7日,于某1的儿子发出悬赏公告,寻找目击证人,并承诺对提供重要线索者给付10万元酬金。邻村村民于某2看到悬赏广告后即与其取得联系,并在于某1的女婿田某的担保下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只要于某2为交警部门提供重要线索确认肇事司机,于某1的儿子将于三日内给付于某2酬金10万元。2007年10月19日,根据于某2提供逃逸车辆线索,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2008年1月28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未提起上诉。但提供了破案线索的于某因索要悬赏金无果,将于某1的儿子、田某至胶州市,要求按照协议给付悬赏金10万元。于某1的儿子认为,悬赏公告是在自己气愤之余发出,只为能替母亲讨回公道,目击者有义务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故拒绝支付酬金。而于某2则认为,双方曾签订了协议,就应当按约支付赏金。悬赏广告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吗胶州市审理后认为,悬赏广告具有合同的性质,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2接受要约后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向纪某提供了线索,于某2与纪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纪某就应该履行悬赏广告里所确定的义务。继而,于某2与纪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在胶州市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某1的儿子一次性给付于某2悬赏金26000元,同时将张某赔偿的面包车给予于某。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当前293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能怎么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怎么认定悬赏广告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4、悬赏广告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
5、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6、悬赏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无效的情形。
二、悬赏广告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
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
三、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1、有偿性
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
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要如何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何认定悬赏广告效力?
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4、悬赏广告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
5、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6、悬赏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无效的情形。
二、悬赏广告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
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
三、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1、有偿性
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
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3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一般悬赏广告是要约吗?
一般悬赏广告是可以认定为要约的,对于此发布的广告是属于比较特殊性的,一般是由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行为的人,给予一定的报酬,只要完成双方的关系就会依法的解除。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如何解决悬赏广告的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悬赏广告系向社会公众发出,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在对相关内容规定不明,产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来进行解释,除非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声明保留解释权。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民间悬赏”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之下,可能有些心术不正的人会采取非常手段挖掘线索。但这种行为目前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规范,悬赏人一旦发布了悬赏公告,就应按约定履行承诺;但对于刑事案件,在发布悬赏公告前,悬赏人最好与公安机关做好沟通,以免对案件侦破不利。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考察国内外立法及学说判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单方负担债务(支付报酬)之意思表示,是基于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而非基于对广告人之承诺。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非单独法律行为,系广告人向不特定人发出之要约,完成指定行为之人须有承诺之意思表示而成立契约,并依成立之契约享有报酬请求权。上述二说,究竟应采何说,因各国法律规定之异而异。英美法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公开之要约。我国法律尚未有对悬赏广告之法律规定,学说亦有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之别,且主张契约说者为多。最高人民也曾以判例形式确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 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悬赏广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须依广告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须有要求对方完成指定行为之意思表示;须有对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之意思表示。当然,悬赏广告的内容也必须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1、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 首先,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 其次,悬赏广告是有偿的合同,其性质是有偿合同。再次,悬赏广告的报酬数额是确定的,按照实际情况,这种确定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确定的报酬只有一份,因为悬赏的行为只有一个。 第二种悬赏的行为是确定的,但是悬赏行为的数量不确定的,因此,报酬数额的数额确定而份数不确定。 3、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特征,是广告人一方始终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不同。在行为人一方,在要约发出之时,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 4、悬赏广告合同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对此,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
悬赏广告纠纷的解决办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悬赏广告系向社会公众发出,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在对相关内容规定不明,产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来进行解释,除非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声明保留解释权。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民间悬赏”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之下,可能有些心术不正的人会采取非常手段挖掘线索。但这种行为目前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规范,悬赏人一旦发布了悬赏公告,就应按约定履行承诺;但对于刑事案件,在发布悬赏公告前,悬赏人最好与公安机关做好沟通,以免对案件侦破不利。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考察国内外立法及学说判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单方负担债务(支付报酬)之意思表示,是基于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而非基于对广告人之承诺。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非单独法律行为,系广告人向不特定人发出之要约,完成指定行为之人须有承诺之意思表示而成立契约,并依成立之契约享有报酬请求权。上述二说,究竟应采何说,因各国法律规定之异而异。英美法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公开之要约。我国法律尚未有对悬赏广告之法律规定,学说亦有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之别,且主张契约说者为多。最高人民也曾以判例形式确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 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悬赏广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须依广告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须有要求对方完成指定行为之意思表示;须有对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之意思表示。当然,悬赏广告的内容也必须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1、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 首先,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 其次,悬赏广告是有偿的合同,其性质是有偿合同。再次,悬赏广告的报酬数额是确定的,按照实际情况,这种确定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确定的报酬只有一份,因为悬赏的行为只有一个。 第二种悬赏的行为是确定的,但是悬赏行为的数量不确定的,因此,报酬数额的数额确定而份数不确定。 3、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特征,是广告人一方始终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不同。在行为人一方,在要约发出之时,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 4、悬赏广告合同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对此,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什么是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既然作为一种契约或者合同,就应该具备一般合同的特征。而悬赏广告又不是一般的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就应该享有自己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特定的义务。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广告悬赏纠纷的解决办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悬赏广告系向社会公众发出,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在对相关内容规定不明,产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来进行解释,除非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声明保留解释权。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民间悬赏”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之下,可能有些心术不正的人会采取非常手段挖掘线索。但这种行为目前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规范,悬赏人一旦发布了悬赏公告,就应按约定履行承诺;但对于刑事案件,在发布悬赏公告前,悬赏人最好与公安机关做好沟通,以免对案件侦破不利。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考察国内外立法及学说判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单方负担债务(支付报酬)之意思表示,是基于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而非基于对广告人之承诺。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非单独法律行为,系广告人向不特定人发出之要约,完成指定行为之人须有承诺之意思表示而成立契约,并依成立之契约享有报酬请求权。上述二说,究竟应采何说,因各国法律规定之异而异。英美法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公开之要约。我国法律尚未有对悬赏广告之法律规定,学说亦有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之别,且主张契约说者为多。最高人民也曾以判例形式确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 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悬赏广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须依广告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须有要求对方完成指定行为之意思表示;须有对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之意思表示。当然,悬赏广告的内容也必须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1、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 首先,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 其次,悬赏广告是有偿的合同,其性质是有偿合同。再次,悬赏广告的报酬数额是确定的,按照实际情况,这种确定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确定的报酬只有一份,因为悬赏的行为只有一个。 第二种悬赏的行为是确定的,但是悬赏行为的数量不确定的,因此,报酬数额的数额确定而份数不确定。 3、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特征,是广告人一方始终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不同。在行为人一方,在要约发出之时,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 4、悬赏广告合同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对此,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293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3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悬赏广告是什么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悬赏广告主要有两层意义: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悬赏广告人意思表示的外化。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悬赏广告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吗
[律师回复] 案件破获拒付酬金2007年10月4日下午18时许,张某驾驶面包车行至204国道胶州市胶东镇路段时将骑自行车通过公路的于某1撞倒,并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后于某1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7日,于某1的儿子发出悬赏公告,寻找目击证人,并承诺对提供重要线索者给付10万元酬金。邻村村民于某2看到悬赏广告后即与其取得联系,并在于某1的女婿田某的担保下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只要于某2为交警部门提供重要线索确认肇事司机,于某1的儿子将于三日内给付于某2酬金10万元。2007年10月19日,根据于某2提供逃逸车辆线索,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2008年1月28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未提起上诉。但提供了破案线索的于某因索要悬赏金无果,将于某1的儿子、田某至胶州市,要求按照协议给付悬赏金10万元。于某1的儿子认为,悬赏公告是在自己气愤之余发出,只为能替母亲讨回公道,目击者有义务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故拒绝支付酬金。而于某2则认为,双方曾签订了协议,就应当按约支付赏金。悬赏广告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吗胶州市审理后认为,悬赏广告具有合同的性质,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2接受要约后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向纪某提供了线索,于某2与纪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纪某就应该履行悬赏广告里所确定的义务。继而,于某2与纪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在胶州市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某1的儿子一次性给付于某2悬赏金26000元,同时将张某赔偿的面包车给予于某。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效力 > 一般悬赏广告属于什么合同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