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的,合同会在期限届满失效,但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
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
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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