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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一)行政保护措施的实施机关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都对行政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做了规定。
专利方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局)以及各地方的知识产权局是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机关。
商标方面,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设有商标管理机构。
著作权方面,我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也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措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查处。
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在查处过程中对侵权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登记封存或暂扣措施、展览会(交易会)执法、行政调解、行政处罚等多种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些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中体现。
在涉及到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设立和转让方面的规定,一般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使用,而出质之后出质人不可以转让给其他人使用,但是经过双方协议同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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