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划入生态保护区以后,即使有证也是违建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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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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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房子被划入生态保护区以后,即使有证也是违建吗,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房子被划入生态保护区以后,即使有证也是违建吗

一、房子被划入生态保护区以后,即使有证也是违建吗

划入生态保护区后,房屋如果有合法证件的,是属于合法的建筑,对房屋进行拆迁时,要对被拆迁人给予经济补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是以该建筑物是否有合法的证件确定的,如果房屋被纳入了生态保护区,但有合法证据的,属于合法的建筑,对房屋进行拆迁时,要对被拆迁人给予经济补偿。

擅自改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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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生态保护红线怎样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大体可以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二是人居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态保障线;三是重要物种资源与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的最小面积。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须实行严格保护与监管,保证其“性质不变,功能不降,面积不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必须划定一定数量的面积,明确其空间边界,制定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实施长期保护。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依照2020年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二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和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这些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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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犯与即成犯区别是什么?
状态犯与即成犯区别是当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是否还存在。即成犯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不存在犯罪行为或者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状态犯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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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怎样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大体可以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二是人居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态保障线;三是重要物种资源与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的最小面积。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须实行严格保护与监管,保证其“性质不变,功能不降,面积不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必须划定一定数量的面积,明确其空间边界,制定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实施长期保护。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依照2020年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二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和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这些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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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怎样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大体可以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二是人居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态保障线;三是重要物种资源与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的最小面积。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须实行严格保护与监管,保证其“性质不变,功能不降,面积不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必须划定一定数量的面积,明确其空间边界,制定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实施长期保护。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依照2020年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二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和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这些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是怎么划分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大体可以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二是人居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态保障线;三是重要物种资源与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的最小面积。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须实行严格保护与监管,保证其“性质不变,功能不降,面积不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必须划定一定数量的面积,明确其空间边界,制定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实施长期保护。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依照2020年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二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和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这些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是怎样划定的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大体可以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二是人居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态保障线;三是重要物种资源与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的最小面积。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须实行严格保护与监管,保证其“性质不变,功能不降,面积不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必须划定一定数量的面积,明确其空间边界,制定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实施长期保护。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依照2020年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二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和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这些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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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犯与即成犯的定义是什么?
状态犯与即成犯的定义是,对于状态犯就是属于犯罪完成了以后,但所存在的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还是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而对于即成犯就是犯罪行为实施完成,那么犯罪就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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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是怎么划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大体可以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二是人居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态保障线;三是重要物种资源与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的最小面积。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须实行严格保护与监管,保证其“性质不变,功能不降,面积不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必须划定一定数量的面积,明确其空间边界,制定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实施长期保护。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依照2020年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二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和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这些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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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大体可以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二是人居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态保障线;三是重要物种资源与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的最小面积。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须实行严格保护与监管,保证其“性质不变,功能不降,面积不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必须划定一定数量的面积,明确其空间边界,制定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实施长期保护。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依照2020年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二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和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这些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是怎样划分的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大体可以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二是人居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态保障线;三是重要物种资源与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的最小面积。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须实行严格保护与监管,保证其“性质不变,功能不降,面积不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必须划定一定数量的面积,明确其空间边界,制定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实施长期保护。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依照2020年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二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和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这些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是怎么划分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大体可以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二是人居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态保障线;三是重要物种资源与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的最小面积。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须实行严格保护与监管,保证其“性质不变,功能不降,面积不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必须划定一定数量的面积,明确其空间边界,制定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实施长期保护。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依照2020年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二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和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这些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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