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
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
2.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3.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出租人的附随义务。
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
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及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遭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根据租赁合同的特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
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
关于此点,后文再作具体分析。
5.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6.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
前者担保权利不存在任何不足与缺陷,不会有任何人向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
后者担保标的物在价值、效能或质量方面无缺陷。
7.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并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
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得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8.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承租人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对合用部分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协商处理;
9.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
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出租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一经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实现书面告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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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房屋租给其他人使用的时候,经常会遇到房屋的一些家具或者是一些小物品出现了损坏,这种情况下房东一般是需要进行维修的。
一般来说,出租人没有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而且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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