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什么规定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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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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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什么规定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相关的法律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什么规定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什么规定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4.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5.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要素构成的特殊所有权。

2.专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要素中占主导地位。

3.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即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具有一体性。

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

在转让、继承抵押时,必须一同转让、继续和抵押。

4.第四,业主身份的多重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被称为“业主”,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性,作为权利主体的业主的身份也具有多重性,其既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亦是共有部分的共有人,同时还是享有共同管理权的成员之一。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即包含物权上的权利义务,还包含区分所有权人所组成的管理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蕴含着浓厚的管理因素或者称团体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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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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