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纠纷起诉需要哪些证据
保管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2、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包括:
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
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
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
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证明材料。
3、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
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
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
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
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拖欠保管费用事实的信函等。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5、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保管合同产生纠纷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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