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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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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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

一、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

1、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保管人有重大过失的,那么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是按贵重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不过,如果托管人未声明是贵重物品,那么物品遭到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2、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

义务

1、保管义务。

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

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

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

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

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

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

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

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托人保管贵重物品,必须要建立在对方自愿基础上,如果强制对方替自己保管贵重物品,遇到损毁很难要求对方赔偿。

如果对方收费后托管贵重物品,却损毁,当事人要求赔偿,可以在线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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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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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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