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超过劳动监察时效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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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如果超过劳动监察时效怎么办,劳动监察案件处理程序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果超过劳动监察时效怎么办

一、如果超过劳动监察时效怎么办

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的时效是2年,超过2年不投诉、举报的,劳动监察部门不再查处。而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劳动监察案件处理程序是什么

1、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

2、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

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

接待举报人当面举报,应由举报人填写举报单并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3、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据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

4、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

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5、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举报。

6、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三十日内结案;

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7、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应当通知该举报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的时效是2年,超过2年不投诉、举报的,劳动监察部门不再查处。

而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解决。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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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该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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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处罚前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的多个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对于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视为单独的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如某化工厂排放水污染物持续超标的行为,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持续超标排放行为已经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后,排污单位又发生同样的违法行为,则环保部门可以再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前面处罚决定导致“持续状态”中断,后面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于违法内容完全一致的“持续或连续状态”违法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如某热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持续超标的行为,直到被环保部门发现才处罚,则其此前处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只能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个行政处罚。对于违法内容相似(不太相同)的,应当视为多个的违法行为,分别做出处罚。如某医药厂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如果排污单位在一个考核时段内的同一排放口超标,不管当事人在该排放口有几种违法状态,只能视为一个违法行为,按最严重的状态进行处罚。但是,如果排污单位是在2个以上考核时段内的不同排放口超标,由于违法地点、考核时段、内容发生变化,违法行为之间相似而不相同,应当视为多次超标违法分别进行处罚。
“持续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处后,环保部门已要求责令整改,当事人事后又从事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当视为单独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环保部门如果没有履行责令整改义务,当事人事后又从事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就不宜再作处罚。如环保部门对未经报批的违规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单位
第一次进行处罚后,执法人员没有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在处罚结束后默认其继续施工,在这种情况下,
第二次查获时不宜基于同一事实再次予以罚款处罚(但是可以重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相反地,如果能证明本案在第一次处罚时,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则第二次查获的违规夜间施工行为是另外一个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再次进行处罚。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第六条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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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怎样撤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监察大队怎样撤案
劳动监察大队对劳动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案件违规情节轻微的,可以撤销案件的立案,不用出处罚的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
1、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和招用工情况。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4、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职工福利、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的情况。
5、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各项社会保险规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积极配合收付中心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6、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配合就业局抓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工作。
7、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8、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调查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9、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宣传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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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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