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二)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三)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四)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五) 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六)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七)拆迁许可证;
(八) 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九)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十)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十一) 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十二)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十三)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拆迁因打款而产生纠纷的,那么对于被拆迁方是可以直接找当地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谁实施的拆迁行为,那么打款方就该由谁来进行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打款的就可以认定为违法的行为,拆迁行政部门处理不好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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