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1)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 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2)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3)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4)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1)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2)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0000元。下浮不限。
(3)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三)计时收费标准:
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下浮不限。
(四)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1)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处理采取的问题的时候,无论是行政机关和被拆迁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还是行政相对人内部的民事纠纷,在无法处理的时候,都是可以聘请律师来为自己处理的,但是委托律师需要收取律师费用,需要受委托的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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