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后原单位不发工资怎么办?
1、离职后原单位不发工资首先可以直接向原单位提出工资的支付请求。
单位不支付的,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单位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二、正常离职后社保是怎么处理?
1、在员工离职后,原单位会进行减员处理,将员工社保封存,也就是不会继续缴费。
员工找到新工作,则新单位会代为办理续保手续;或者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员工也可以先自己办理灵活就业社保进行社保缴费,也可以在找到新工作之后委托新单位进行社保补缴,但是补缴所需要的费用还需要员工自行承担;若员工找到的新工作在异地,则还需要办理社保异地转移手续。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根据规定,单位需要在职员离职的时候,一次性将劳动报酬结清。对于在职员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没有结清的,职员可以向单位提出工资的支付请求。此时职员一般会被告知,工资会在下个月工资发放日下发到银行卡。如果到了约定的日期单位依旧不发工资的,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