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收条无论多久,收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关于收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对方当事人有抗辩权,可能造成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居间人的义务有哪些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
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
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
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
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
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工程居间费收条的时效其实是指诉讼时效,依法出具的收条无效多久都是有效的,只是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对方当事人有抗辩权,可能造成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