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否需要举证期限,反诉的特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反诉是否需要举证期限,反诉的特点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反诉是否需要举证期限,反诉的特点是什么

一、反诉是否需要举证期限

被告反诉的,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所以反诉案件也是有举证期限的,反诉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一百四十条诉的合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反诉的特点是什么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了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并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种反制诉讼行为,它的对称是本诉,即已经开始的原诉讼。

反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

一般而言,本诉的原告则是反诉的被告;

反诉的原告则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无反诉权,其诉讼地位仍然不变。

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

反诉请求是实体上的请求,不同于反诉、反驳;

反诉是程序上的请求,是起诉的特殊形式,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或变更;

反驳是抗辩的一种方式,即对程序或实体上的请求予以否认或不予认可,不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变更。

3、反诉具有给付内容且能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功能。

本诉与反诉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审判程序,两者又都是给付之诉,即可以合审理,这样既能简化诉讼程序,又能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被告反诉的,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所以反诉案件也是有举证期限的,反诉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1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293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反诉是否需要举证期限,反诉的特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1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1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8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3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3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4****18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1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7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7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3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3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8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0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3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8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诉讼离婚被告反诉特点是什么
反诉具有以下特点: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仍然是本诉的被告。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是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3、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有一个朋友因为低价倾销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关系,现在被抓到了,纵向 反不正当竞争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首先,行为当事人处于不同的经营层次,如制造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协议,这种不同的经营层次通常称为上游和下游关系。
  
其次,纵向限制竞争行为通常采用协议或合同的形式,有时也会协调一致的行动。
  第
三,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便利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较为复杂,不像卡特尔那样明显弊大于利。
  纵向限制与横向限制竞争最大的区别在于,纵向限制竞争一般是非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因此
首先应该肯定其对于市场交易和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
  第
一,有利于企业进入市场,尤其是推动企业进入外国市场。一个国家的商品或者服务要进入另一个国家,生产商一般得花费比进入国内市场更大的投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则可以为企业进入外国市场提供一定的保障
  第
二,可以减少搭便车。生产商在一定地域内给个别销售商独家销售产品的权利,使该企业努力推销这种商品,尽量减少商品的运输成本和交易成本,对生产商、销售商和消费者都有利。
  第
三,有利于稳定价格。有些纵向限制表现为生产商限制销售商的转售价格,这种纵向的价格约束有利于遏制价格的抬高或暴涨。
  第
四,有助于改善售后服务。生产商在供货时要求销售商在销售产品后承担对商品的包修、包退和包换等责任,要求电器销售商提供安装和调试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等等。这种纵向限制有利于扩大销售和生产,有利于消费者,从而对市场竞争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正因如此,一直以来纵向限制竞争受到较为普遍的肯定,而被限制得较少。
  但是,纵向限制竞争在实践中对市场竞争的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
一,纵向限制竞争限制了品牌内部的竞争。品牌内部的竞争是同一品牌的不同分销商或者零售商之间的竞争。以在特定地区只委托一个销售商的独家销售为例,其对品牌内部的限制程度取决于其协议限制的严格程度。如果在特定地区只允许一个销售商销售,那么实际上就消除了竞争;如果允许其他地区的销售商进行销售,其限制的程度就越弱。限制品牌内部竞争的目的是维持较高的市场价格,因为销售商越多或者销售量越大,降价的可能性越大。
  其
二,封锁市场。如选择性销售制度间接地限制了贸易的自由流动,而独家销售协议直接地限制了贸易自由流动。销售商通过与生产商订立独家销售协议就取得了销售这种产品的垄断权,限制了这种商品的竞争,甚至完全排除竞争,从而使销售商封锁了相关产品的市场,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者无法进入该市场。
  其
三,推动价格卡特尔。如果一个生产商限制其销售商的最低转售价格,这种纵向约束会推动商品的高价。因为在存在价格约束的情况下,同一商品的销售商就不能开展价格竞争,实际上是在销售商之间建立起一个价格卡特尔。在市场没有替代品的情况下,这个价格就是一种垄断高价。维护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一般出现在垄断性的市场上,目的是维护生产商和销售商的高额垄断利润。因此,维护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对市场竞争有着严重的不利后果。此外,纵向价格约束因为可以固定销售商的价格,这种协议也有助于不同品牌的生产商在价格方面进行协调。在存在纵向价格约束的情况下,生产商之间的价格卡特尔会更持久和更稳定。总之,纵向价格限制对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损害较大,不利于促进某个产品市场上的自由竞争,也不利于维护自由竞争的秩序,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禁止经营者从事这种行为。
  上述纵向限制竞争的弊端,充分说明了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应进行适当的规制,目前欧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竞争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都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市场本身的竞争性比较弱,目前各类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大量出现且发展较快。
首先是纵向价格限制行为在我国市场交易中非常突出,许多生产商尤其是电器行业都规定零售商的销售最低价格,甚至执行所谓的统一零售价,否则停止向销售商供货。在纵向非价格限制方面,也存在各种表现形态,如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公用企业及行政机关限定交易行为、特许专营、独家销售、独家代理、专卖店、地区销售限制、买断经营,等等,不一而足。纵向价格限制行为直接损害了销售商的经营自主权,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也损及消费者的利益。纵向非价格限制行为实际上也对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我国竞争法规制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已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快速解决“涉外专长”问题
当前293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反诉,反诉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提出请求,要求人民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提起反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
(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范围
(4)反诉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3、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一经成立,人民即可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在这种互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如果自诉或反诉一方申请撤回,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后,对未申请撤回的诉讼应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消刑罚。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
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
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有限合伙是从一般合伙发展而来的,但它有着明显区别于一般合伙的特征: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并要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而且出资比例可以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册资本。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而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即告终止。 5、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且偏重于人合性。有限合伙集普通合伙的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于一身,它是由人合与资合两种因素有机结合而成的一种合伙形式, 纠其属性更侧重于人合性。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反诉的特点是什么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范围。4、反诉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反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
10w+浏览
金融保险
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有限合伙是从一般合伙发展而来的,但它有着明显区别于一般合伙的特征: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并要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而且出资比例可以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册资本。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而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即告终止。 5、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且偏重于人合性。有限合伙集普通合伙的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于一身,它是由人合与资合两种因素有机结合而成的一种合伙形式, 纠其属性更侧重于人合性。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293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有限合伙是从一般合伙发展而来的,但它有着明显区别于一般合伙的特征: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并要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而且出资比例可以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册资本。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而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即告终止。 5、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且偏重于人合性。有限合伙集普通合伙的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于一身,它是由人合与资合两种因素有机结合而成的一种合伙形式, 纠其属性更侧重于人合性。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有限合伙是从一般合伙发展而来的,但它有着明显区别于一般合伙的特征: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并要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而且出资比例可以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册资本。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而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即告终止。 5、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且偏重于人合性。有限合伙集普通合伙的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于一身,它是由人合与资合两种因素有机结合而成的一种合伙形式, 纠其属性更侧重于人合性。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3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反诉的举证期限是什么?
民事诉讼反诉的举证期限是: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反诉的举证。反诉是某一起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就某一案件对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举证期限不再重复设置,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完整举证工作。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限制性竞争行为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 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 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首先体现在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造成不公平竞争。削弱和窒息了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很简单的事实,非法经营者成本低,质量差,售后服务几乎没有,强占大量的市场份额,从而使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消费者利益受到伤害。 再次,影响我国的,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加入,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主要议题,这跟我国产品假冒猥劣的现实有很大关系。 最后,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药品回扣问题,进场费等,最终都计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些都显然易见。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293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有限合伙公司的特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有限合伙是从一般合伙发展而来的,但它有着明显区别于一般合伙的特征: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并要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而且出资比例可以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册资本。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而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即告终止。 5、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且偏重于人合性。有限合伙集普通合伙的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于一身,它是由人合与资合两种因素有机结合而成的一种合伙形式, 纠其属性更侧重于人合性。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商标反向侵权的特点有什么
侵权的主体属于复杂主体,侵权的行为具有反向性的要求,侵权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所产生的后果具有特殊性的要求,这里提到的都是商标反向侵权的特点。商标侵权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隔壁邻居家的儿子因为网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抓了,我想问下网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仿冒标志或者采用其他的虚假的标志从事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引起公众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网络经济时代,利用网络,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仿冒行为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误导消费者。三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以捏造事实、歪曲事实或其他误导性方式,对产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等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存在非常广泛,如诱饵广告、荐证广告、强迫广告等。
3,商业低毁行为
商业低毁行为也称为商业诽谤或低毁商誉的行为,指为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捏造事实,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网络环境下主要是两种形式:一是, 运用网络广告贬损他人商誉。二是,电子布告板系统上的商誉侵权。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网络经济条件下,利用管理网站的优势,随意窃取、泄露或使用上网企业与个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性资料信息;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有意或无意地传送企业秘密商业信息;以FTP传输文件、BBS电子公告板、新闻组和远程登录等方式都可能造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而可归属于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黑客入侵、破坏等行为更是商业秘密的大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的特点和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3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起算点是多久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作为起算点;债权人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以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3、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证据调查 > 反诉是否需要举证期限,反诉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