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车位的所有人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转让车位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用益物权具有怎样的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
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车位的所有人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转让车位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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