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谊行为是否会产生侵权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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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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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情谊行为是否会产生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情谊行为是否会产生侵权责任

一、情谊行为是否会产生侵权责任

1、有可能会产生。情谊行为致人损害是在行为人实施的过程中,其主观上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达到法律规定或者社会生活的一般原则所要求的注意程度,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

2、情谊侵权虽有着其特殊性,但是在规则原则上,情谊侵权行为引起的责任问题依然必须建立在最基本的过错责任原则上,不能以补偿代替赔偿,混淆公平责任与公平原则,而是应该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对情谊侵权的行为人,根据约定责任排除及法定责任减免等方式来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承担程度。

3、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外的人格权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须具备的条件。

各国民法对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无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凡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即可成立。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情谊行为是否会产生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对于侵权责任的案件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

特殊侵权责任不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具有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住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对您帮助不大或者您想了解更多详情,欢迎咨询律图网在线律师,为您带来更专业的答案和全方位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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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辞退合法的,劳动者具有法定过错的没有补偿,没有法定过错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的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rnrn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辞退劳动者。rnrn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nrn按《劳动合同法》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rnrn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rnrn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或者辞退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rnrn《劳动合同法》  rn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n(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rn(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rn(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rn(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rn(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nrn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n(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n(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n(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nrn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rn(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rn(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rn(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rn(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n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rn(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n(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n(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n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nrn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n(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rn(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rn(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rn(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rn(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r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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