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拆迁需要哪些证件?
农村房屋拆迁需要的证件包括: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行政强制拆迁有哪些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
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2、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7、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农村拆迁房屋或者是土地的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需要有政府批示下发的相关拆迁文件,如果没有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的那么是属于违法的拆迁的行为。如果违法拆迁的当事人可以拒绝配合,并积极的收集证据材料选择报警或者是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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