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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流程有哪些?
1、选择评估机构;
3、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勘察测量;
4、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复核申请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三、房屋拆迁补偿金有哪些?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可见,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不是由征地主管部门负责的,拆迁房屋时价格评估是必不可少的流程,征地决定可以是强制性的,但是征地单位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必须公平合理。确定了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以后,征地单位会依法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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