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诉对方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对方。
权利救济的方式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下,以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是自力救济;
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后,不向对方发出通知,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属于公力救济,无需事先通知对方。
并非“通知是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在涉及合同解除的纠纷中,我们通常会碰到这两种情况:
1、原告在向法院诉讼以前已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2、原告未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第一种情况有很大的风险。
因为原告既然在起诉前通知了被告解除合同,《民法典》(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一类诉讼是确认之诉,只需法院确认该合同已经解除即可。
这一类情况要求法院解除合同,法院极有可能以原告的诉讼请求错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一来合同极有可能恢复到原告要求解除前的状态。
第二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有些法院会以原告在起诉以前没有履行通知解除合同的义务为由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类做法是有很大的争议。
大多数情况在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时,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合同。
这种判决是有充分的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主要基于两点,一是法院在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其它法律文书时,相当于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表示通知了被告,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
二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原告在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时必须先履行通知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民事起诉状送达被告的时间就是合同的解除之日。
第二种情形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具备,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对于起诉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么这一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提前通知对方会存在不利于自己利益的风险,最好的做法就是直接起诉,这样做更符合想要解除合同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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