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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有共同点,但作为两类不同的合同又有着严格的区别。
第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
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关于婚姻中介,婚姻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因而婚姻介绍不属于居间的业务范围,应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二,合同的标的不同。
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
但是在我国居间合同只是由当事人在中间提供一个订立合同的机会。
因此这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当代社会,其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的人对于合同还是比较熟悉的,因为在各行各业都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法律法规对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作了定义,此时我们是应当在社会生活中注意相关的合同的签订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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