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拆迁安置纠纷,首先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分割财产,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1)因拆迁安置补偿,往往涉及到家庭共同财产,所以需要通过分家析产来分割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不能分割,必须在离婚后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2)分家析产诉讼,应当将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显示的所有家庭成员)列为共同的当事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这样才能保护每一位家庭成员利益。
(3)在诉讼之前,应通过律师调查拆迁安置协议,如果档案保管部门不配合,只能在诉讼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据,但起诉要有最几本的证据,比如离婚证、户籍证明、拆迁资料等,否则立案也存在难度。
2、房屋被拆迁获得的补偿款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旧房屋拆迁
因为《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是个人财产,因此婚前个人的房屋在婚后拆迁安置的房屋应认定为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加盖房屋
在结婚后加盖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对加盖房屋的拆迁安置之房屋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一并分割,如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包括父母财产),应在分家析产时一并分割财产。
1、拆迁安置房产权属于登记房产权的人
(1)安置房的产权是按拆迁协议上的签字人来设定的:房屋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所以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的,所有权归谁。如果没有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
(2)房屋拆迁后安置房的分配,是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由于被拆除房屋共同共有,因此,是共有财产,需进行公平合理分配。
2、安置房所有权的划分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
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
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拆迁方可能会选择获得安置房的方式获得补偿,选择此种方式获得补偿的,拆迁方需要按照约定,向被拆迁方交付安置房。如果在协商达成一致时,安置房还没有修建完成,那么拆迁方一般需要向被拆迁方支付安置费。一般情形下,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的被拆迁方,享有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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