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何时生效?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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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何时生效?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类型:

(一)直接责任直接责任。

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相关公众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为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

(1)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这一责任的制度基础。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

第一,场所安全义务。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及其服务设施、设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公共浴室、歌舞厅等接待顾客的场所均属于服务场所。

邮电通讯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向公众开放的部分属于服务场所。

银行、证券公司等营业厅属于服务场所。

营运中的交通工具的内部空间属于服务场所。

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也属于服务场所。

这里所说的服务场所的安全义务,包括服务场所的建筑物主体结构符合安全要求,经过合格验收,服务场所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服务场所使用的电梯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安全防范措施义务。

经营者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人员,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

(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之内。

对于危险控制范围应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一般的判断标准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善良、诚信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程度。

(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

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为经营者违背了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认定损害发生在经营者能够合理控制的范围内,经营者对此应承担责任。

(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如果存在第三者的介入,则不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问题,而是经营者的补充责任问题。

(二)补充责任补充责任。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

(1)第三人侵权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2)经营者对第三人的侵权未尽必要的防范和合理控制义务,即经营者不作为。

(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原因竞合;

此种原因竞合系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的原因竞合,它表现为如果经营者尽到作为义务,通常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

符合以上要件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应区分以下情况:

(1)如果是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应承担责任,而且该种责任是完全赔偿责任;

(2)如果经营者仅未尽到安全提示、警告的义务,或者未尽协助之义务,经营者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而非完全赔偿责任;

(3)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损害结果发生,经营者负有过错的,在其能够防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直接侵权行为人与经营者不构成共同侵权,不负连带责任

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说明,对有害安全的行为予以劝告,对于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

如果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存在硬件方面的缺陷或者存在软件方面的缺陷,或者在发生危险时经营者没有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则认为经营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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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生效时间是否是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日期?
视条件而定。一般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时间为准,具体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以签订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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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
[律师回复]
1、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将违法建盖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合同的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
①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4、租赁的标的物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合同无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被抵押,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尽管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房屋应当进行备案登记,但是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的违反,只构成行政违规,而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是否登记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生效。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防止国家税费流失和防止当事人非法出租房屋,另一个目的则是因为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包括出租)或设定物权应向社会公示,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行为是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出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交付租金,合同即生效。对房屋租赁的合同进行备案,主要是便于管理的需要,登记备案的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理论上属于对抗要件主义,不是一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依据《合同法解释》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不应成为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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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时间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第二条房屋用途。第三条交验身份。第四条租赁期限。第五条租金。第六条其他费用。第七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第八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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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租赁房屋拆迁,租赁合同是否还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来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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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房屋交付后租赁合同还生效吗?
买卖不破租赁房屋交付后,租赁合同还是生效的,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房屋在发生产权转移或者交付情况后,不会对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产生影响,所以其租赁的行为和相关认定依然是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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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在现代生活中已经是十分常见的了,但是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特别是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的认定上,存在比较复杂的情况。那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法律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规定了四种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在这里,我们也提醒有租房意愿的人们,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时候,要做一定程度的审查工作,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果认定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又该怎么办呢
二、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怎么办很多当事人由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进行有效的审查,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我国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具体到房屋租赁这种情况,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另外,如果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对于房屋占有期间的费用的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对于在房屋出租时的损失认定,法律规定了四种情况: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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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将违法建盖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合同的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
①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4、租赁的标的物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合同无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租赁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房租的面积是按照相关部门进行测量所确定的。对于测量出来的房屋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异议,由相关部门重新估算。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房屋面积,那么就按照违约处理,请求赔偿违约金。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想要咨询,欢迎在线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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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2、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3、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4、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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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委托代理事项 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事项应清晰明了。如是房屋出租还是承租,是增量房还是存量房,是产权房还是使用权房,是繁华地段的房屋还是比较偏僻地段的房屋等。 (2)委托代理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涉及房屋出租的,委托人可以围绕出租时间、租金金额、出租宣传等对房地产经纪人提出要求,房地产经纪人也可以对代理过程中需委托人提供哪些方便提出要求,尤其要对代理完成的标准予以明确。 (3)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反映了委托代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存续时效关系:履行期限一结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 (4)服务费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 合同中应明确代理完成时,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数额。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可以协商议定。有的是分期支付,有的是预收部分委托费,待代理完成后再结算。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委托代理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果因某种原因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解决方式可由双方协商议定。 房地产经纪人最担心的莫过于合同履行将结束时被委托人抛弃,由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发生交易行为。对此,房地产经纪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委托的事项因某种原因未成功,但在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交易成功,也视为本代理范围,一并收取佣金。这样约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上下家跳开房地产经纪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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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一、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法律拘束力。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的规定,基本概括了有效合同的标准。房屋转租合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应认定转租合同有效。我们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转租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已经取得房屋出租人的书面或者口头同意,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此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作反对表示的(默示),应视为已经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该房屋转租合同有效。
(二)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房屋出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转租合同应认定为效力待定。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出租人在不知道情下的转租,出租人知情后可能会产生两种态度,一种是同意;一种是不同意。如果出租人同意转租,那么转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那么就意味着出租人有权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解除该合同,转租合同也就无效。因此,在房屋出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的转租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房屋出租人在知道该事实后,虽反对房屋转租,但未与承租人解除原租赁合同,该房屋转租合同也应有效。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有规定合同无效。因此在出租人提出解除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转租合同应予以解除。
二、为什么会限制转租回答这些疑问,我们必须从法律限制的目的入手。法律之所以限制承租人不得原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是出于保护原出租人利益的考虑。具体说来,以下理由支撑着这一规定:
(一)与其他合同性质不同,租赁合同具有人格性。出租人将自己所有的动产出租给出租人使用,是对承租人一定程度的信赖。而承租人又将标的物转租给原出租人并不信赖的第三人使用,这是对租赁合同的人身信赖关系的破坏。
(二)转租违背了原权利人的意志,与“私权神圣”理念有违。在私权神圣的市民社会里,所有权人的意志应受最大程度的尊重,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之所以订立租赁合同,是希望对方即承租人占有使用其租赁物,而承租人的转租将导致是次承租人而非原承租人占有使用其租赁物,原出租人的这一意志并没有实现。
(三)承租人转租使得他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致使延长了占有锁链,造成了多层次的占有关系;动产流动性极强,一旦转移至他处,原出租人无法对其了解和控制。转租易增强了租赁物被毁损的程度,增加了原出租人请求返还其物的困难。
(四)承租人之所以转租主要为了谋取高额转租租金,为了禁止其不劳而获、从中渔利,法律要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将租赁物进行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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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日期是否就是生效时间?
一般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时间为准,具体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以签订日期为准。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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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合同并非都需要进行登记备案,需要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分情况考虑。
(一)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中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是外国人,出租人就需要到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二)住宅用房对于住宅用房来说,暂时可以不登记备案,但为了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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