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违反房地产最新政策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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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合同内容违反房地产最新政策是否有效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合同内容违反房地产最新政策是否有效

(一)、上海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1、购房人必须已婚;

2、在沪范围内家庭名下无任何住房;

3、符合网签日期前63个月内,累计正常缴纳满60个月的社保单或个税单;

4、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

(二)、上海买房贷款政策规定

1、商业贷款:

(1)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家庭名下在沪无住房(限购前夫妻与父母共有的可各自制除2套不计算入内),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贷款记录。

首付比例≥35%。

(2)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家庭名下在沪已有1套住房(限购前夫妻与父母共有的可各自别除2套不计算入内);

家庭名下在沪无住房(限购前夫妻与父母共有的可各自别除2套不计算入内),但在全国范围内有住房贷款记录,不管是否结清。

首付比例:

购普通住房首付比例≥50%;

购非普住房首付比例≥70%。

2、公积金贷款:

根据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上海市区城镇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可以申请上海公积金贷款。

上海公积金贷款限贷情况如下:

(1)非在沪缴纳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包括退休、离职),限贷。

(2)办理贷款前,连续缴存公积金少于6个月,限贷。

(3)办理贷款前,夫妻双方有正在受理中的公积金贷款或还款,限贷。

(4)家庭名下在沪已有1套住房,且人均面积>36.7㎡(再次购房属于非改善型),限贷。

(5)家庭名下在沪已有2套(含)以上住房,限贷。

(6)家庭名下在沪有公积金贷款在还,或有2次(含)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限贷。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2)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3)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50%)×12个月×贷款期限;

(4)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综上所述,按照上海市地方商品房限购政策规定和要求,对于外地户口单身限购;

家庭购房,需自签订买卖合同前一个月开始计算,63个月内满60个月正常按时缴纳个税或社保。

个人买房需要资料:

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首期房存款证明及复件。

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格式由银行提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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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还有几亩地,这几年在进行土地改革,想咨询下2017土地改革新政策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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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违反房地产最新政策是否有效
违反房地产最新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是无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地方政策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对于房地产最新政策,这里无法给出准确的答案,房地产的政策基本上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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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听说2016年的上海房地产新政策出台了?那么2016年上海房地产新政策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上海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2016年11月28日,上海市住建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旨在进一步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2]
《通知》规定,经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自2016年11月29日起,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上海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在上海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或在上海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通知》要求,各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交易审核工作,认真做好住房信贷房屋信息查询工作。各商业银行应继续强化对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真实性等审核,根据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审慎把握具体执行水平,对于有投资、投机性购房特征的,应从严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此外,上海银监局已会同规土部门深入核查了部分土地拍卖的竞得资金来源,正在对查实存在资金违规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后续还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土地交易资金来源核查工作。
同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一是严格执行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在区分首套和二套购房的前提下,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50%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下调10万元,并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二是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以及对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认定标准的口径。
此外,上海市将加大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确保2016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同比增加。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管理,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企业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及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编制谣言、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社会专业机构不断扩大代理经租业务规模,切实落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规范住房租赁行为,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上海市将继续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住房限购、限贷的要求,继续严格执行“沪九条”、“沪六条”规定,强化市场调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考核制度,确保各项调控政策执行到位,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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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违反房地产最新政策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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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新政策的最新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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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我想问一下,关于江苏上户口新政策有什么内容?以及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的新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户口迁移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户口准入条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定的户口准入条件。
户口迁移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
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一)市内迁移
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2、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2)投靠配偶的;
(3)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5、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4)家庭户口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二)市外迁入
2002年11月22日,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在全省部署建立了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户口准入条件。
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可向省辖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咨询。
(三)迁出市外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四)大学生户口迁移
1、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2、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7、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依法被我省单位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
(3)户口迁移证。
8、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毕业时间较长无法改派、取得与现工作单位一致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且符合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的,按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9、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可以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10、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就业地;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四、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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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准备去买房,但是要贷款买,想要咨询一下,关于买房贷款新政策的相关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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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这次房贷新政为何要强调有一套住房而没有还清贷款的改善性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不能低于30%,估计这是政府并不强调要让住房市场发展成了一个投资投机市场,更强调的住房消费需求。这与以往推出改善型住房时的观念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一定会关注。这种强调住房消费需求的政策是不是会继续往前推进,是不是会成为今年房地产市场的主流意见。如果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观念是这样出现重大的改变,那么这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会产生不少的影响。
  还有,就目前中国市场的情况来看,住房的严重过剩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一些三四线城市。面对这个事实,仅是降低首付能够达到效果十分有限。首付的降低仅是把购买住房者进入市场的准入降低了,并没有降低购买住房的成本,只不过这些成本延后支付而已。这对收入前景不是太好的三四线城市的居民来说,当然会吸引力不会太大。不过,具体情况只有购买住房者自己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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