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所谓知情权,就是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基础。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域所有人,应当对小区内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要求查阅、公布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知情权具有一定限制范围,即业主申请公开的事项一定是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实际掌握的情况,若是业主申请查阅的信息客观不存在,或者认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账目收支明细存在错误,要求提供原始发票的,往往不会被支持。
第二,关于业主能否提起知情权诉讼。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业主有权请求。
所以,该案中被告清江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原告孙某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不能被法院支持,即业主孙某某有权提起知情权诉讼。
第三,关于车位及财务收支。
小区共有停车位,即规划区外的车位,虽由物业公司代管,但归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停车费的收支分配及停车位处分情况享有知情权。
小区财务收支与小区业主具体利益息息相关,业委会应予公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
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一般来说,业主在购买的时候,业主会购买一定的公摊面积,或者是公有面积。
这些公有面积通过协定一般是交给物业公司或者是业主大会来进行管理,而业主对这些管理是有知情权的,物业公司应定期告知业主其相关部分的管理内容,并且及时向业主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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