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出现纠纷物业有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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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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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房屋买卖出现纠纷物业有责任吗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房屋买卖出现纠纷物业有责任吗

物业纠纷损失有:

1、业主以其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指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房产开发企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与其签订的合同。

它不同于普通物业管理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而是由房产开发企业直接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这是因为,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于业主入住率尚不能达到法规、条例规定的成立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标准,作为此时物业最大业主的房产开发企业为维护整个物业的正常运作,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其效力及于已入住的业主和尚未入住的业主。

2、物业管理企业利用前期物业管理的特殊性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条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应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为止。

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物业管理专项立法中,规定前期物业管理的最长期限(2-3年),以堵塞漏洞。

另外,由于业主没有实际参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不排除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其它事项中作出有损业主利益的约定。

3、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有权停水、停电物业内的水、电供应是由相关的供水、供电部门负责的,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物业管理企业是无权擅自停止对业主日常生活至关重要的水、电供应,否则即是对业主的侵权

在实务中,物业管理企业往往受有关部门委托代其收取水、电费,但也只是代收费用而已,有关部门并未授权物业管理企业能停止对业主供水、供电。

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停止对业主供水、供电,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授权,如果造成业主损失,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4、业主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保安职责的法律规定,从各地方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来看,保安的职责主要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而采取的一定安全防范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管理区域内的财物不受损失,人身不受伤害,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因此,在判断此类案件时,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尽到了保安职责就是关键之处。

一般而言,如果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管理企业应尽到何种程度的保安责任,并对该种程度的标准及相关赔偿作出特别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纠纷的处理就以双方约定为准。

但在实务中,物业管理合同往往并没有对物业管理企业应尽到的保安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对此,房地产律师认为,此时判断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尽到保安职责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

因为安全、和平、宁静的小区生活环境是业主在入住物业时所首先考虑,而业主也往往是基于这种信赖而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时,业主在支付的物业管理费里也已包括了保安费用,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应尽到的就不仅仅是普通的一般注意义务,而应该是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

5、业主擅自搭建问题的处理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理论,业主对自己购买的物业享有专有所有权,是一种排他的支配权。

在积极方面表现为,可以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在消极方面表现为,有权排除他人妨害、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权利,区分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地行使这两方面的权利,无须征得他人同意。

但是,这种专有所有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不仅仅限于一般的相邻关系而施加的限制,还基于自用部分与其它部分不可分或建筑物的整体性而产生的限制。

也就是说,区分所有权人在行使自己的专有所有权时,需考虑各自独立部分系一完整物业的组成部分,尽共同维护整体物业存在和良好的义务。

因此,当业主不恰当的行使自己的专有所有权时,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业主权益的维护在实务中,上述案例所反映的情况十分普遍,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高昂物业管理费的同时,却提供着低劣的服务。

这一方面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自身角色定位错误,忽视了自己应是物业管理企业,是处于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物业管理服务的地位,而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无视甚至侵犯业主权益,有的只收费不服务,有的多收费少服务。

有些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条例也往往出现偏差,强调保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对业主利益保护的规定不到位,使业主的弱者地位更突出,业主正当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

另一方面,业主能提供的证据确实十分有限,一般多为证人证言或照片、录像等。

其中证人证言多为小区其它业主的证词,因其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着利害关系,故该些证人证言在法院认证时多不为采用;

照片、录像等证据材料一般只能证明某一特定时间段的情况,而不能反映连续状态的情况,且照片、录像等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对方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的,但要处于弱势的业主再提供其它证据以形成证据链在事实上是十分困难的。

因此,处于弱势地位的业主往往因为现行举证规则所限,在物业管理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综上所述,这个物业纠纷损失的内容无非都是包括一些居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如果产生了物业纠纷的话最好还是先和物业管理说清楚情况,商量解决方案,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态度不好也不去整治的话千万不要采取过于激烈的行为,一定要遵守法律,到当地的社区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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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出现纠纷物业有责任吗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因为房屋买卖出现纠纷的话物业是没有责任的,因为这个是不属于物业所需要管理到的地方,如果这个纠纷是在住进小区之后产生的话那么这个物业就要责任要去帮忙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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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物权法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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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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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房屋可以买卖吗
在不交物业费的情况下房屋也可以正常的进行买卖,问题是买卖二手房之前需要把拖欠的物业费全部结算清楚,如果卖家隐瞒了拖欠物业费的事实,之前欠的物业费不是由买家承担的,买家也可以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物业费需要在买房子之前就调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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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房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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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物业纠纷怎样处理,物业纠纷处理方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解决房产物业纠纷 (一)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二)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 (三)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 (四)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不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五)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3、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4、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5、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如何避免物业收费纠纷 (一)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 (二)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三)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四)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我是福州人,在福州有一套房子,因为要搬到别的地方所以想把房子卖了,现在房屋买卖出现了一些纠纷,福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一、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处理方法】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
  【处理方法】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三、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如何处理?
  【处理方法】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处理方法】买受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
  
五、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买受人采取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的,应注意哪些问题:
  【处理方法】
(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3)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
以上是对福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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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纠纷怎样起诉物业
1.确定被告人。若涉及的人为普通个体,您需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派出所,以获取其家庭户籍证明;倘若为企业或组织机构,您则须前往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并打印出该公司的基本营业执照信息资料。 2.撰写民事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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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物业纠纷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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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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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物业保证金纠纷怎么解决?
房屋买卖物业保证金可以通过找中介垫付,让中介公司找原房主追讨的方式解决;也可以在付房款时留部分资金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若遇卖方拖欠物业费,可用物业交割保证金充抵物业欠费的方式解决。买二手房中遇到的物业保证金纠纷问题可以依法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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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买卖纠纷起诉中房屋能买卖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我们可以通过向来解决,在过程中,房屋能买卖吗?
答案是否定的。
在房屋买卖纠纷诉讼中,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房屋属于可被财产保全的范围,会限制当事人对其进行处置,所以在房屋买卖诉讼中房屋不能被买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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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后物业费纠纷解决办法
二手房屋买卖后物业费纠纷解决办法有很多种,第一种就是去找中介,因为如果是一个靠谱的中介是需要保护好租客的利益的,如果出了事情可以去找原来购房的中介来解决,第二就是拒绝缴纳,因为这笔物业费本来就不属于自己,当事人可以行驶自己的权利拒绝缴纳,上级也不能逼迫当事人强制缴纳,当然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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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解除纠纷,退还预付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7月1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依法宣判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郭小阳向原告郭小敏归还购房款5.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07年10月8日始至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推荐阅读:逾期交房可解除购房合同房产纠纷可以怎么解决房产证纠纷怎么处理2007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转卖协议,双方约定:被告郭小阳转让枚江合作银行分理处的一店面原告,转让费为9万元,由被告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费用也由被告承担,并且被告应在2008年2月份将店面交付给原告使用。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在订立合同的当天,原告即付了3万元定金给被告,2007年9月17日,原告又向被告交付购房款2.万8元。2007年10月8日,原、被告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但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预付的购房款。一审审理认为,2007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协议,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被告应将原告已预付的购房款及时归还原告,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购房款及支付逾期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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