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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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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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在现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化已经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购房之中也是一样,进行房屋的交易就有一项不能忽视的重要步骤,那就是办理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对于不动产登记的认识,它就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也就是指的经过权利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再有国家专门的具有不动产登记的职能部门进行有关房屋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以及其涉及的变动事项,都会记录在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簿中作为事实进行保存。

根据上述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描述,就可以知道不动产登记是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

第一个作用:

提高了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更好的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了统一的登记,将能更好的使相关部门履行整合不动产登记的职责,并且规范其中的登记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登记之后将能更好的保障其合法的权益。

而且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统一之后,还能够提高相关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使群众或是企业不用再去多个政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减轻当事人负担的好处。

第二个作用:

使得各个部门都能够各司其职,涉及的部门就有房屋登记管理的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管理的部门、林权登记管理的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的部门,使得这样的一些部门能够依旧的履行其职能,工作程序有条不紊。

第三个作用:

使得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更加的详尽,而其中的具体内容就包括了,权利人、共有状况、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力性质、用途、面积等等的房屋相关信息,并且里面还设有多项防伪标记,还标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的字样。

第四个作用:

使得房屋登记的土地证还有房产证两项证明能够合二为一,将土地还有房屋的登记统一起来,而在不动产登记书中既是记载了房屋的产权信息,也包括了土地的使用权信息。

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好处也是很明显的:

第一,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办事的效率,将相关的登记权限下方,实现了在辖区内办理的,把于不动产权相关的国有土地房地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土地变更登记等等的登记权限,集中到了各个县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使得群众或是企业就近就能够办理。

第二,使得服务更加的方便快捷,将各类的登记业务集中在统一的大厅进行办理,实行一个辖区内的各项不动产登记由统一的机构进行办理,改变了过去登记办理过于分散的状况,使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第三,简化了办件的程序,从而提高了效率,主要就是整合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还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业务,实现了一次申请,一次办结的办事程序。

第四,优化了交易登记的流程,使得房屋的买卖合同备案等交易手续和登记手续能够在一个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这样的一体化流程,使得交易管理和登记实现了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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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想要设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具备以下的五个条件,自己的名称和相关的组织机构、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足够的房地产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公司开发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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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企业章程怎么设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设立公司,章程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随便拿来就可以套用的,尽管章程在结构上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每个公司的情况不同,制定出来的章程内容也有所不同。当您准备设立公司时,该如何制定公司章程呢? 1.先区分公司形态,明确您所开办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两者在公司章程制定上还是有较大区别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记载在《公司法》第25条当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记载在《公司法》第82条当中。您可根据公司的性质来选择章程的内容。 2.章程内容要符台法定要求,主要内容应全面具备:我国《公司法》第2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框架结构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是起草章程时不可缺少的,每一项内容都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出来。 3.对一些特别事项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例如,在公司成立后,在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提供担保时,是由董事会决定还是由股东会作出决定,都应该在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以免日后说不清楚而导致纠纷。如果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也应在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章程上对执行董事职权的记载,是以法律形式对执行董事的授权,执行董事也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该由执行董事办的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可无权,也不可越权,一切都按规矩办事,公司才能正常运营起来。 4.有些内容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规定:即《公司法》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但叉允许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 5.不可照搬照抄: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公司成立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制定章程不可有快捷的想法,更不可把别人的章程拿来照搬照抄。每个公司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管理方式等情况均有不同,特别是关于对外投资、担保,以及是按股权表决,还是按人数表决,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安排,照抄照搬很容易导致章程与自己的公司对不上号,给实际执行造成困难。 6.由专业人员起草:章程内容比较繁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更略显复杂。因此,章程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起草的。在此建议,无论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委托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起草,起草好了公司章程,公司运营才能更加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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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企业章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设立公司,章程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随便拿来就可以套用的,尽管章程在结构上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每个公司的情况不同,制定出来的章程内容也有所不同。当您准备设立公司时,该如何制定公司章程呢? 1.先区分公司形态,明确您所开办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两者在公司章程制定上还是有较大区别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记载在《公司法》第25条当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记载在《公司法》第82条当中。您可根据公司的性质来选择章程的内容。 2.章程内容要符台法定要求,主要内容应全面具备:我国《公司法》第2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框架结构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是起草章程时不可缺少的,每一项内容都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出来。 3.对一些特别事项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例如,在公司成立后,在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提供担保时,是由董事会决定还是由股东会作出决定,都应该在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以免日后说不清楚而导致纠纷。如果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也应在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章程上对执行董事职权的记载,是以法律形式对执行董事的授权,执行董事也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该由执行董事办的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可无权,也不可越权,一切都按规矩办事,公司才能正常运营起来。 4.有些内容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规定:即《公司法》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但叉允许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 5.不可照搬照抄: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公司成立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制定章程不可有快捷的想法,更不可把别人的章程拿来照搬照抄。每个公司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管理方式等情况均有不同,特别是关于对外投资、担保,以及是按股权表决,还是按人数表决,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安排,照抄照搬很容易导致章程与自己的公司对不上号,给实际执行造成困难。 6.由专业人员起草:章程内容比较繁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更略显复杂。因此,章程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起草的。在此建议,无论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委托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起草,起草好了公司章程,公司运营才能更加稳妥。
我想在中国开一间外资企业公司,不知道注册手续麻不麻烦,想问一下如何设立外资企业,设立程序一般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2、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2)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3)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4、审批可行性报告
  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4)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5)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6)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5、审批合同、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局负责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章程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需提交的文件有: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董事会组成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领取企业批准证书
  合同、章程批准后,向外经贸局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
  
(3)中方营业执照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
  
(8)名称登记
  
(9)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7、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8、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经外经贸局批准投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一式3份)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办理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10、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1
1、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1
2、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1
3、海关手续
  A.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合同、章程
  
(4)批准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验资报告
  
(6)商务部门批复
  B.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货物发票
  
(3)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C.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2)货物发票
  
(3)装箱单
  
(4)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5)运(提)单
  
(6)进出口许可证件
  1
4、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
  
(4)企业的合同、章程。
企业独资企业的设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 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 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 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 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 根据上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程序上的有关要求,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从这种企业的特点出发的,比较简便易行。也可以说,这是从法律上体现了鼓励、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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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格化和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也是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任何一个企业一样,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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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合伙人数而言,至少应有两个合伙人,单个公民是不能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设立有限企业的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流程: 一、选择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2个(或以上)50个以下股东,从06年1月起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 二、发起人发起并签定设立协议。 发起人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书,目的是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经营的宗旨、项目、范围和生产规模、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以及各方出自额、出资方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赢余的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原则等。 三、草拟章程。 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和住所;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会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设立审批。 这一程序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要经过的程序。一般公司只直接注册登记就可,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办理批准手续。须审批的有两类; 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如证券公司; 二、公司营业项目必须报经审批的公司,如烟草买卖方面的公司。另国企改造过程中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必须经过审批。 六、交纳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七、验资。 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的价值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新的公司法取消了法定验资,这个过程不是必须的。验资机构通常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八、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般包括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九、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国有独资公司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作为申请人。成立公司需要批准的,应在批准后90日内申请登记.申请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懂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懂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文件.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十、登记发证。 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可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并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并制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反映了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形式的本质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除了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有关的一些事项和程序也作出了规定。下面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作简要分析: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不是独资;如果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意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 根据上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程序上的有关要求,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从这种企业的特点出发的,比较简便易行。也可以说,这是从法律上体现了鼓励、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程序有: 1.提出设立申请。可以是投资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取何种方式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行政管理机关不应限定。 2.提交申请的有关文件。主要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由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执行,除了必要的具体要求外,不应再有过多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要申请人提供出资的验资证明,经研究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申请出资,又无最低的出资限额,加上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由他人出具验资证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设立登记中不必有这样的要求,法律上也不必作这样的规定。 3.登记机关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登记,如果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时则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这样规定使登记程序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也可促使登记机关慎重处理登记事宜。 4.发给营业执照。这是标志个人独资企业合法设立的法律文件,也是这个企业依法进入市场,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凭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则是不允许的。 5.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都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使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处于有秩序的行政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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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2、有自己的注册资本,3、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具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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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企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合伙人数而言,至少应有两个合伙人,单个公民是不能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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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分为所有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同的企业设立的条件也有所不同,拿有限责任公司来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是通常情况下,法定股东数须是50人以下。二是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制定公司章程既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于外界监督管理和交往的需要。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经营地。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它们都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设立公司的起码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 有公司住所。
企业的章程应怎样设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设立公司,章程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随便拿来就可以套用的,尽管章程在结构上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每个公司的情况不同,制定出来的章程内容也有所不同。当您准备设立公司时,该如何制定公司章程呢? 1.先区分公司形态,明确您所开办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两者在公司章程制定上还是有较大区别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记载在《公司法》第25条当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记载在《公司法》第82条当中。您可根据公司的性质来选择章程的内容。 2.章程内容要符台法定要求,主要内容应全面具备:我国《公司法》第2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框架结构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是起草章程时不可缺少的,每一项内容都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出来。 3.对一些特别事项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例如,在公司成立后,在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提供担保时,是由董事会决定还是由股东会作出决定,都应该在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以免日后说不清楚而导致纠纷。如果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也应在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章程上对执行董事职权的记载,是以法律形式对执行董事的授权,执行董事也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该由执行董事办的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可无权,也不可越权,一切都按规矩办事,公司才能正常运营起来。 4.有些内容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规定:即《公司法》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但叉允许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 5.不可照搬照抄: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公司成立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制定章程不可有快捷的想法,更不可把别人的章程拿来照搬照抄。每个公司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管理方式等情况均有不同,特别是关于对外投资、担保,以及是按股权表决,还是按人数表决,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安排,照抄照搬很容易导致章程与自己的公司对不上号,给实际执行造成困难。 6.由专业人员起草:章程内容比较繁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更略显复杂。因此,章程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起草的。在此建议,无论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委托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起草,起草好了公司章程,公司运营才能更加稳妥。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设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反映了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形式的本质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除了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有关的一些事项和程序也作出了规定。下面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作简要分析: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不是独资;如果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意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 根据上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程序上的有关要求,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从这种企业的特点出发的,比较简便易行。也可以说,这是从法律上体现了鼓励、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程序有: 1.提出设立申请。可以是投资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取何种方式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行政管理机关不应限定。 2.提交申请的有关文件。主要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由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执行,除了必要的具体要求外,不应再有过多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要申请人提供出资的验资证明,经研究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申请出资,又无最低的出资限额,加上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由他人出具验资证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设立登记中不必有这样的要求,法律上也不必作这样的规定。 3.登记机关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登记,如果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时则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这样规定使登记程序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也可促使登记机关慎重处理登记事宜。 4.发给营业执照。这是标志个人独资企业合法设立的法律文件,也是这个企业依法进入市场,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凭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则是不允许的。 5.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都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使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处于有秩序的行政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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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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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一般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是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例如政府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的名称应当真实地表现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征,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就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其名称不仅应当与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相区别,而且应当与其他的个人独资企业区别开来。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关于从业人员的人数,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企业视情况而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2、核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设立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和方式。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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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元氏县建德市金湾区市中区香洲区崇左赵县对于内资的概念,大家较为陌生,内资就是一般企业。设立必须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来,设立首要的是要向工商部门提出设立的申请。一份完整的设立申请书是提出申请的书面形式,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申请书该如何写呢接下来,小编将介绍下内资设立登记申请书范本,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内资所谓内资就是指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二、内资设立登记申请书范本内资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注册资本:(万元)类型:实收资本:(万元)出资方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
1、提交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纸。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3、司类型: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其中,国有独资应当注明“有限责任(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应当注明“有限责任(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法人独资)”;股份有限是上市的应当注明“股份有限(上市)”。股东(发起人):备注:
①根据章程的规定及实际出资情况填写。
②“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企业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事业法人;
D.、省级人民政府、经授权的机构或部门;E.自然人;F.其他。
③出资方式填写:货币、非货币。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姓名
1:职务:身份证件号码:姓名
2:职务:身份证件号码:姓名
3:职务: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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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怎么设立
1、编报项目建议书。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3、报送合同、章程。4、申领企业代码。5、申请颁发批准证书。6、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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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融资要设立哪些部门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组织是不能进行商业活动的,如果寻找这些组织进行投资将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浪费成本,造成经营风险。
  
2、投融资项目要符合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3、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4、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5、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刘先生被要求提供的文件就是商业计划书。上述三个文件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包括融资项目各方面的情况介绍。这些文件的撰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人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
  
6、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7、股权安排。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现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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