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可以保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2)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3)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4)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前者更轻。这是由于相对于监视居住而言,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享有更多的自由。监视居住需要当事人在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而被取保候审者只要不离开居住的城市和县即可。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哪个轻?
1、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前者更轻。
监视居住要求当事人在住宅内执行。住宅监视必须随时受到监控,不能离开住宅。
取保候审是相对自由的,只要不离开这个地方,可以随意走动。允许保释候审申请。其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但是,监视居住是不允许的申请,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决定。
2、获得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区别
(1)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来看,取保候审比监视居住轻。对于那些被保释候审的人,《刑事诉讼法》要求他们履行一些不妨碍诉讼的义务,并禁止他们未经批准离开他们居住的城市和县。然而,生活在监视之下的人受到更大的限制。除了不干涉诉讼程序外,未经批准,他们不得离开自己的住所或指定住所,也不得随便会见他人。
(2)限制个人自由的期限各不相同。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一旦在实际执行中采用,很难撤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结,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法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为此,该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执行位置不同。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居住的城市或县进行。
除了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住处监视居住以外;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所进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和特别严重的贿赂罪,如果在居住地执行可能有障碍,经上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4)违反规定的后果是不同的。
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应当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已交纳的保证金,并根据情节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是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若是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希望被取保候审的申请。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需要依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满足了取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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