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补偿纠纷和宅基地纠纷是不一样的。
两者是交叉的关系,也即发生拆迁补偿纠纷,不一定发生宅基地纠纷。发生宅基地纠纷,也不一定发生拆迁补偿纠纷。
(1)首先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宅基地拆迁两者性质不同,分别隶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
(2)其次两者补偿标准不同。城市拆迁补偿是按市场评估价进行,城市房屋寸土寸金,补偿主要依据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则主要分为宅基地的补偿和地上物的补偿,一般只补偿成本重置费。因此城市拆迁补偿自然要比宅基地征收补偿价格高得多。于是,在进行征地补偿时究竟是用何种补偿安置标准,便成为被拆迁人和拆迁公司的主要争论焦点之一。
(3)最后是两者实施主体不同。农村宅基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而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由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等进行。
二、房屋拆迁中有哪些利益相关者?
1、房屋拆迁中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拆迁方、被拆迁方、承租方等。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入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活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2、被拆迁人的主要利益
(1)动迁许可证书的自主权:即动迁许可证书授予后,被拆迁人应就动迁许可证书的动迁范畴、动迁限期,赔偿资产、价格评估、及动迁领域的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向被拆迁人开展多方面的诠释与表明。
(2)依规规定被拆迁人给与有效的拆迁补偿安置。
(3)依规规定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开展商议的支配权。
(4)挑选拆迁补偿安置方法的支配权,贷币赔偿或产权年限替换。
(5)资产评估机构的决定权:在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可以达到赔偿协议时,彼此可商议或投票表决资产评估机构对动迁房子开展销售市场评定。
(6)评估结论的核查权: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评定結果不服气时,均有提到核查的支配权。
(7)申请办理评定权:动迁被告方一方对评定结论有质疑,则可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补偿主管机构安排权威专家评定联合会对评定結果开展技术鉴定。
(8)申请办理裁决权:达不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被拆迁人可以向动迁发展部申请办理行政裁决。
(9)申请行政裁决、提出诉讼支配权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行政单位做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定不服气时,任何一方均可依规申请办理复议或是向法院提出诉讼。
(10)依规要求逃避的支配权:
①要求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员逃避;
②要求做出行政裁决的工作员逃避;
③要求听证会节目主持人的逃避;
④要求仲裁员的逃避;
⑤要求审理工作员的逃避。
宅基地若是被征收,自建房也是会被拆迁的。如果征收方不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就有可能会引发宅基地纠纷,也会引发拆迁补偿纠纷。就实际情况来看,宅基地纠纷与拆迁补偿并不一定会同时发生。不管发生的是那种类型的纠纷,都是可以采取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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