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违约责任条款要注意哪些
我们在订立违约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如果对方违约,对我方可能带来的直接损失,这是确定违约金数额的基础;
2、如果对方违约,对我方可能获得的利益会不会有所影响甚至减少,比如因对方违约货物延误造成我方生产延误,或者与第三方产生了纠纷等;
3、违约金最高额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只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才能合情,合理,合法地决定违约金数额的大小,使所订立的违约金条款发挥应有的功效。
同时,根据法律条款,我们也可以看出现行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其立法意图是补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而处罚违约行为的作用为辅,这就要求处罚幅度不能过分高于损失,订立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制约,否则违背了该条款订立时的初衷。
二、合同违约损失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实际损失就是因为对方的违约给你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即如果合同顺利履行,你可以得到多少利益。
可得利益损失一般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如果你们是生产原材料和设备的合同,那可得利益损失就是生产利润损失;如果是承包经营、租赁或者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那就是经营利润损失;如果是先后系列合同,那就是转售利润损失。
根据规定,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那么法院会结合合同履行的程度、双方过错、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缔约地位的强弱、是否使用格式条款以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认定。实务中一般会看实际受到的损失,如果比实际损失还要超出30%,那一般会认为违约金约定得过高,法院一般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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