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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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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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开发商在售楼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起诉前也没有补上预售许可证的;2、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被他人获得的;3、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等等。
商品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一、商品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1、开发商在售楼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起诉前也没有补上预售许可证的;

2、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被他人获得的;

3、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4、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5、因开发商原因,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证时间或者法定的办证时间( 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一年的;

6、 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催告后, 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没有交房的;

7、开发商其他违约情形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通常情形下,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卖房人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作误导性、夸大性的前期宣传,同时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让买房人全面准确了解所购买房屋的架构、户型等信息,而不能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地位,进行片面引导。否则,一旦构成根本违约,买房人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赔偿合理损失。

二、房子烂尾,开发商跑路了怎么办

1、拍卖

如果发现房子烂尾,开发商跑路的话,应该怎么进行处理呢?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进行拍卖。法院会派出专人对开发商现有财产进行审核和统计,依法进行拍卖。根据法律赔偿的规定,购房者们也会分到拍卖金额的一部分。

2、赔偿

如果自己购买的房子一旦出现烂尾的话,所有业主一定要团结起来抱团取暖,千万不能独自行动,最好的方式就是要到法院去进行开发商的起诉,然后法院会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业主们的请求进行审核,这样也能够方便业主们获得赔偿。

3、寻求政府

当房子出现烂尾之后,也能够寻求政府的帮助,可以打一些市民电话或者是政府热线,尽可能让政府的领导人了解业主们的需求。毕竟房子属于民生企业,当地政府在得知此事之后,会根据实际情况来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干预处理。若开发商的资金缺口比较大,政府可能会责令开发商进行资金筹集,并且引入合伙人

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买房都是一件大事。因此,从选房开始就需要慎之又慎。为了避免出现房子烂尾,开发商跑路的情况,建议尽可能购买现房或者二手房,避免购买期房。若实在需要购买期房,也需要选择大开发商,这样建房资金有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烂尾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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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违约金过低怎么办,违约情况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品房违约金过低怎么办,违约情况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过低,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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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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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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