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成员由哪些人组成?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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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司清算组成员由哪些人组成?

一、公司清算组成员由哪些人组成

公司解散清算又有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之别,两种情况下,清算组人员的组成有所不同。

自行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人员的组成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强制清算程序中主要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上述第(二)、(三)项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应当为已经选入相应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主体。

二、清算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其义务,在履行清算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尽职做好以下工作:

1、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法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在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义务,否则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清算组成员应依法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清算方案》必须报股东会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不得执行。执行未经股东会或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公司自行清算的,有限公司股东必须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未在上述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损失、流失或灭失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债权人损害赔偿责任。

4、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清算程序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对于一些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权人较多、单笔债务标的额较大的公司而言,需要重视清算程序的合法性,这不仅是保证清算程序顺利进行,还可以避免清算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赔偿责任,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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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织主要由什么人员组成?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人民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清算小组的职责 清算组织是指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的一种临时性机构。根据《条例》规定,清算组织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接管与维护 确定拟注销单位的留守人员;接收拟注销单位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等;保管好所接收的财物;处理拟注销单位职工有关事宜;以清算组织名义继续进行必要活动,包括履行拟注销单位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合同或予以解除等等。 (二)资产清理、计算与分配 清点财产,分类登记造册;核实拟注销单位申报的债务;清收拟注销单位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应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委托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审计;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制作清算报告。 (三)其他工作 负责有关内勤工作;适时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监督;对被整体接收的事业单位,与接收方办理有关的交接手续。 清算组织以自身名义依法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在完成规定的工作后,宣布撤销。 清算组织向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在清算中,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清算组织的决定有异议且无法协调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清算组织的组成由主管部门商同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决定,视需要其成员可以从审计、国有资产、税务、土管、银行,、中介服务组织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长由审批机关商举办单位指定,主持与协调清算组织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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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织主要由什么人员组成
[律师回复] 对于清算组织主要由什么人员组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清算组织主要由什么人员组成
人民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清算小组的职责
清算组织是指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的一种临时性机构。根据《条例》规定,清算组织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接管与维护
确定拟注销单位的留守人员;接收拟注销单位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等;保管好所接收的财物;处理拟注销单位职工有关事宜;以清算组织名义继续进行必要活动,包括履行拟注销单位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合同或予以解除等等。
(二)资产清理、计算与分配
清点财产,分类登记造册;核实拟注销单位申报的债务;清收拟注销单位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应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委托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审计;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制作清算报告。
(三)其他工作
负责有关内勤工作;适时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监督;对被整体接收的事业单位,与接收方办理有关的交接手续。
清算组织以自身名义依法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在完成规定的工作后,宣布撤销。
清算组织向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在清算中,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清算组织的决定有异议且无法协调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清算组织的组成由主管部门商同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决定,视需要其成员可以从审计、国有资产、税务、土管、银行,、中介服务组织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长由审批机关商举办单位指定,主持与协调清算组织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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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由什么成立有什么组成人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清算组由什么成立有什么组成人员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认可。因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须对人民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另外,法律还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工作。但我们认为:对这些被聘用的参与具体破产清算事务的工作人员不属于也不应当属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的概念。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具有如下特殊性:
1、临时性,即为完成破产清算目的而临时招集人员组成;
2、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确定性,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最终由人民确定;
4、无利益关联性,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5、可变换性,即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形更换清算组成员,尤其是涉及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有行为时。通过以上对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功能或职责、成员组成等方面的分析,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结论性意见:
1、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特殊情况下为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之目的而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本身无财产,其法律人格应附属于破产企业本身。
2、从破产企业所涉及的外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代表破产企业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表意机关或代表机关。
3、从破产企业内部组织和管理角度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人民指导下对内管理破产企业并执行清算义务的执行机关。
4、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破产企业清算义务人,其具体功能或职责完全由法律来规定,所以其在法律上具备怎样的权限和主体地位也是法定的,不存在自由约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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