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陕西西安农村的房屋,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可以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在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公示届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社会保障费用全额划拨到指定的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确定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公布全省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其具体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征收农村地区的土地,是先征收还是先补偿?
1、征收农村地区的土地,是先先补偿后征收。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者提供安置房方式补偿的,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或者提供的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安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均住宅面积最低标准。采用货币方式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并作出补偿。
2、征地补偿标准是需要公示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范围应当包括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事项。
不管拆迁的是陕西西安,还是其他省市的房屋,不管拆迁的是农村地区,还是城镇地区的房屋,通常情形下被征收方,都可以获得拆迁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当然被拆迁房屋所处的位置不同,最终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数额,通常是存在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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