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所有房屋(指国有土地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的补偿方式,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由集体所有制单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居民委员会按照民主议定原则和程序,讨论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由征收当事人按照个人所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360元、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国有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合法建筑每平方米最高16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确属特殊情形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燃气安装、集中供热按照市燃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无论是房屋被征收还是房屋被拆迁的实施征收或者是拆迁行为的,行政机关都需要向被征收或者是被拆迁房屋的行政相对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具体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还需要根据房屋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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