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巴马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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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巴马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起诉流程是先准备好诉讼状及其他的诉讼材料,比如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将诉讼材料交到征地主管部门所在地的民事法院以后等立案审查的结果。被拆迁人起诉后,巴马征地主管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对巴马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起诉

一、对巴马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起诉?

1、准备好行政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二、巴马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依据是怎样的?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三、巴马征地补偿纠纷立案后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巴马征地补偿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数值,但巴马当地政府部门要提前公布征地补偿决定,被拆迁人没有证据证明巴马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拆迁补偿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即便提起了行政诉讼也极有可能会败诉,被征收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不能跟政府部门索要不切合实际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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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35]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直接对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裁决。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因此,出现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情况,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因为征地拆迁的程序相对而言很专业,所以还是希望广大被拆迁人聘请专业律师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最终才能取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土地征收的审批和供地程序是怎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行了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市或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批准)。
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
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应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市、县政府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然后,土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土管部门组织实施。
4、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申请,由市或县土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县人民政府给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土地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家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审批程序,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设项目的供地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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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征地裁决解决的是征地补偿费用纠纷。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征地裁决一般是被征地人认为补偿安置不足而申请通过裁决给出合理补偿。
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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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征地裁决解决的是征地补偿费用纠纷。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征地裁决一般是被征地人认为补偿安置不足而申请通过裁决给出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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