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作为劳动争议主体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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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分公司是否作为劳动争议主体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分公司是否作为劳动争议主体

一、分公司是否作为劳动争议主体

分公司和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的,分公司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主体,产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分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分公司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

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

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所以劳动者和分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的,分公司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主体。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分公司是否作为劳动争议主体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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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兼并,诉讼,企业,主体,争议,劳动企业改制后的诉讼主体问题企业改制后的劳动争议其诉讼主体如何确认,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笔者对企业合并、分立,企业承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关于企业被兼并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当前我国企业兼并通常采取四种方式:一是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债务为条件接收资产及员工;二是购买式兼并,即以现金购买的方式接受企业及员工;三是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得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四、控股式兼并,及兼并企业通过购买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这四种方式其争议诉讼主体不一致,前三种兼并方式是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吸收为自身的一部分,兼并企业将承继被兼并企业所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兼并后诉讼的,应将该兼并企业作为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兼并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其诉讼主体仍然是兼并后的企业。而第四种情况,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兼并企业只是作为股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兼并的企业依然存在,因此,应将被兼并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二)、关于企业分立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分立前企业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分立后发生争议,因区别不同情况:一是职工已分流的,以职工现在所工作单位为诉讼主体。二是职工未分流的,应以分立后的所有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三是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将资产抽逃另行组建新的经济实体,原经济组织与劳动者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如果自身能承担责任的,可将其作为诉讼主体;如果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可将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作为共同诉讼主体,承担。四是内退职工在企业分立后因养老保险发生争议,应将分立后的两个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三)、关于企业破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对于宣告破产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破产清算期间诉讼到的,根据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在企业破产宣告后,具有清算、职工安置、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职能,因此应将清算组为诉讼主体。
(四)、关于企业被承包或租赁经营后的诉讼主体确定企业被承包或租赁经营后的诉讼主体确定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承包、租赁前建立劳动关系的,承包租赁后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2)承包、租赁期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发生争议的应将企业作为诉讼主体,承包、租赁人应作为参加诉讼;
(3)劳动关系虽然发生在承包租赁期间,但诉讼时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已解除或终止,按约定应由承包人、承租人承担责任的,仍应将企业作为诉讼主体,承包人租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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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争议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彩礼何时应返还当今社会随着离婚率不断上升,返还彩礼纠纷不断增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对此,我国目前有两个法律依据: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结合以上两个法律规定来看,其基本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二.彩礼纠纷诉讼主体如何认定彩礼纠纷,诉讼主体如何认定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实际生活中,婚约彩礼的给付、接受,一般不是在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发生的,往往是一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因此如果诉讼主体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于这类纠纷的解决。从原告角度看,给付的彩礼是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财产或亲属财产,男方本人不是权利人,如果只能由男方做为原告,其主体资格往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从被告角度看,收受的财产无论是被女方父母或亲属拿走,还是被女方本人接受,女方及其家属都是共同受益人,如果只列女方本人为被告,由于女方本人未收到彩礼或无财产,使给付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既使得到胜诉判决,也得不到执行。综上,作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男女双方及相关亲属做为共同的原、被告。
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应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应该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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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分公司是否作为劳动争议主体,分公司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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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分类和主体范围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常用的劳动争议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来分类,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来分类,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3、按照职工一方当事人涉及的人数来分类,可分类为集体争议和个人争议(3人以上为集体争议,3人以下为个人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西方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的由普通审理,有的由特别的劳工处理。由特别的劳工处理劳动争议,始于13世纪的欧洲的行会法庭,法国1806年于里昂创设了劳动审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国等国才相继设立了劳工法庭。很多国家处理劳动争议采取自愿调解、强制调解、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4项措施。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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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分类和主体范围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的分类和主体范围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常用的劳动争议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来分类,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来分类,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3、按照职工一方当事人涉及的人数来分类,可分类为集体争议和个人争议(3人以上为集体争议,3人以下为个人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西方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的由普通审理,有的由特别的劳工处理。由特别的劳工处理劳动争议,始于13世纪的欧洲的行会法庭,法国1806年于里昂创设了劳动审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国等国才相继设立了劳工法庭。很多国家处理劳动争议采取自愿调解、强制调解、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4项措施。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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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劳动争议的分类和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争议的分类和主体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常用的劳动争议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来分类,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来分类,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3、按照职工一方当事人涉及的人数来分类,可分类为集体争议和个人争议(3人以上为集体争议,3人以下为个人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西方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的由普通审理,有的由特别的劳工处理。由特别的劳工处理劳动争议,始于13世纪的欧洲的行会法庭,法国1806年于里昂创设了劳动审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国等国才相继设立了劳工法庭。很多国家处理劳动争议采取自愿调解、强制调解、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4项措施。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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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不是作为劳动争议主体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分公司是不是作为劳动争议主体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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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集体劳动争议的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劳动争议是什么意思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申请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2、填写并提交《仲裁请求一览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3、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6、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7、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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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议的订立主体和集体合同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集体合同从协商到合同成立生效所经过的过程。
(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或组长和副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二)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三)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登记备案: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集体合同争议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集体合同争议怎么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依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怎么处理集体合同争议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处理集体合同争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处理集体合同争议
因集体协商发生争议的处理:
因集体协商发生争议的处理。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的,可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解决。劳动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可见,作为一种契约关系,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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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不能作为劳动争议主体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分公司能不能作为劳动争议主体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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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发生劳动争议后处理争议的程序有哪些具体规定?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步骤和规则。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讼。确立了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三个法定程序。根据《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应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一)协商程序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国家提倡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主动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协调双方的关系,消除矛盾,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也应当协商解决,但当事人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自愿可以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程序  这里说的调解是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的调解,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上的调解。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也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在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可以而不是必须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即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调解,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是一种十分有效又有利于改善双方关系的方式,因此,调解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然而,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因此,分歧较大、矛盾尖锐的争议调解方式难以解决,而调解达成的协议要靠当事人的自我约束来履行。所以,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而不能强迫。故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经过调解程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仍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程序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不经过仲裁,当事人就无权直接向人民提讼。仲裁程序介于调解与判决之间,既具有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又具有审判的权威性和法律强制效力。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否则不予受理。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实行的是一裁二审,不服的可以向,而不是采取“裁审择一”的体制,即或选择仲裁、或选择诉讼的制度。  
(四)诉讼程序  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规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裁决不服而,不能仲裁委员会,也不能直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采取两审终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后,对
第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的,当事人必须执行,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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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集体劳动争议含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劳动争议是什么意思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申请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2、填写并提交《仲裁请求一览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3、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6、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7、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该怎么处理集体合同争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处理集体合同争议
因集体协商发生争议的处理:
因集体协商发生争议的处理。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的,可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解决。劳动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可见,作为一种契约关系,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能怎么处理集体合同争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处理集体合同争议
因集体协商发生争议的处理:
因集体协商发生争议的处理。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的,可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解决。劳动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可见,作为一种契约关系,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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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主体是哪些?
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主体的是对应的行政机关,因为行政机关是对应的被申请人,而申请人仅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了侵犯时,才会向行政机关,也只能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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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集体劳动争议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劳动争议是什么意思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申请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2、填写并提交《仲裁请求一览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3、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6、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7、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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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
[律师回复]
一、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不能把劳动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都是劳动者,这样就会把用人单位本身也包括在内了。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与劳动者相对的用人单位是指招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代为经营的人,他们构成使用他人劳动而给付报酬的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既为劳动者,又为用人单位,在股份制企业尤其如此: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在我国,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如《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雇佣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行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2)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
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
[律师回复]
一、劳动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不能把劳动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都是劳动者,这样就会把用人单位本身也包括在内了。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与劳动者相对的用人单位是指招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代为经营的人,他们构成使用他人劳动而给付报酬的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既为劳动者,又为用人单位,在股份制企业尤其如此: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在我国,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哪些人可作为劳动主体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如《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雇佣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行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2)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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