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为什么不支持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建立了明确、完善的加班审批制度,而劳动者没有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擅自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工作的,即使劳动者能够证明其存在超时工作的情况,如出示考勤记录和工作邮件等,只要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请求一般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劳动仲裁是支付加班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职工主张加班工资需准备相关证据。
加班证据首先要证明自己是该单位员工,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确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作制度、工资标准等;其次职工要明确主张的加班时间,需要搜集考勤记录,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负责考勤部门领导签字,其他证据还包括和加班相关的文字记录、审批表、业务记录等。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也可以要求单位出具两年内的考勤记录。
二、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只要是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一定要发放加班工资的,此时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按时、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发放加班工资的,就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我国的劳动者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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