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犯罪客体的分类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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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我国关于犯罪客体的分类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犯罪客体的分类是哪些
我国

一、我国关于犯罪客体的分类是哪些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刑法对犯罪客体的分类有:

1、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一般客体反映着犯罪行为的共同本质,说明任何行为都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例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公共安全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10大类。

3、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如此等等。任何犯罪行为,必然直接侵犯具体的社会关系,否则不可能成立犯罪。

二、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

犯罪总是要侵犯一定的客体。对同类客体的规定比较直接。对于直接客体则表现出多种形式:

(1)有些条文中明确表述出犯罪客体;

(2)有些条文通过对客观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3)有些条文通过一定的物质表现来指明犯罪客体;

(4)有些条文通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来表明犯罪客体;

(5)有些条文通过指出对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违反来说明犯罪客体;

(6)有些条文通过对某种危害行为的描述来表明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的性质、范围是有限度的。只有当至关重要的社会生活利益遭受到严重的侵害,刑法才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刑法法益是一种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刑法保护的利益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我国关于犯罪客体的分类是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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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犯罪客体的分类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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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犯罪客体的分类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我国关于犯罪客体的分类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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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列举我国民航法对航空犯罪的具体分类
[律师回复] 对于列举我国民航法对航空犯罪的具体分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品的,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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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犯罪客体的分类是哪些
1、一般客体,是指所有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我国刑法一共规定了10种同类客体;3、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的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利益,根据直接客体的数量,分为简单客体(只侵害一种利益)和复杂客体(侵害两个以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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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电大法理学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

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

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详解: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四,须具有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

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的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以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在此意义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不完全等同于义务人的义务,但又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紧密相关。义务正式根据权利人对这一行为结果的要求而设定的。在研究法律关系客体问题时,还必须看到,实际的法律关系有多种多样,而且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例如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货物,而且也包括货款。在分析多向(复合)法律关系客体时,我们应当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然后再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体决定着次要客体,次要客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它们再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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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权的客体有哪些类型?
我国专利权的客体类型有: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三种,对于专利权的不同客体,都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可以根据专利权申请时确定的相关事项来进行认定,受到侵犯的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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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对象。
一、两者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2、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也就是说: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3、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的,属于、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当然,在同一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有时可以起到划分各种犯罪之间界限的作用。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为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就在于对象不同。前者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后者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之类。
5、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表象。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二、两者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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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贪污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特殊形式罪的认定
1、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罪。
4、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罪论处。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罪定罪处罚。
贪污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贪污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特殊形式罪的认定
1、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罪。
4、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罪论处。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顺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顺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爆炸罪等、容留分类主要是根据侵犯客体的不同。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引诱.因此凡是这类罪都归入本章。此为同类客体再如侵犯财产罪盗窃、诈骗都是侵犯的财产的合法占有和使用、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破坏交通工具罪,根据侵害的同类客体来划分。也就是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类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运输。下面给你介绍下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刑法》分则一共分为十章来、贩卖.如交通肇事罪、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十章分别是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其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之安全、贩卖、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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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客体的分类包括了哪些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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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顺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顺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爆炸罪等、容留分类主要是根据侵犯客体的不同。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引诱.因此凡是这类罪都归入本章。此为同类客体再如侵犯财产罪盗窃、诈骗都是侵犯的财产的合法占有和使用、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破坏交通工具罪,根据侵害的同类客体来划分。也就是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类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运输。下面给你介绍下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刑法》分则一共分为十章来、贩卖.如交通肇事罪、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十章分别是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其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之安全、贩卖、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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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顺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顺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爆炸罪等、容留分类主要是根据侵犯客体的不同。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引诱.因此凡是这类罪都归入本章。此为同类客体再如侵犯财产罪盗窃、诈骗都是侵犯的财产的合法占有和使用、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破坏交通工具罪,根据侵害的同类客体来划分。也就是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类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运输。下面给你介绍下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刑法》分则一共分为十章来、贩卖.如交通肇事罪、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十章分别是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其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之安全、贩卖、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顺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顺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爆炸罪等、容留分类主要是根据侵犯客体的不同。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引诱.因此凡是这类罪都归入本章。此为同类客体再如侵犯财产罪盗窃、诈骗都是侵犯的财产的合法占有和使用、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破坏交通工具罪,根据侵害的同类客体来划分。也就是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类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运输。下面给你介绍下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刑法》分则一共分为十章来、贩卖.如交通肇事罪、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十章分别是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其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之安全、贩卖、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均可构成。以行为实施的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罪。对所谓的“”,仍应以故意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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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客体的分类包括了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我国犯罪客体的分类包括了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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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均可构成。以行为实施的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罪。对所谓的“”,仍应以故意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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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时,正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
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
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
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
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挪用公款罪的侵犯对象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该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广义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既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也具有拟定的公共财产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项,就是为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国有款项,是指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款项;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它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还可以为社会公益组织所有;非国有单位资金,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客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客户所有的资金。因此,广义的公款不仅包括公共资金款项和国有资金款项,而且还包括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所谓狭义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该类公款只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集资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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