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奖金是否属于工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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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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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业绩奖金是否属于工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业绩奖金是否属于工资?

一、业绩奖金是否属于工资?

1、业绩奖金属于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

3、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二、工资数额超过多少需要纳税?

1、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乘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下

(1)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3)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工资的组成范围是法定的,根据规定,除了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以及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之外的奖金,都属于工资的范畴。这些奖金与计时、计件等工资一起,若是超过五千元,职员则需要依法纳税。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业绩奖金是否属于工资?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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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应该如何发放《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也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在这里,法律对工资的支付的形式是十分明确而肯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因此,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借口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因为种种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应当按照劳动部[1995]22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即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的时间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影响到工资发放时,可按规定延期支付工资,而不能以实物顶替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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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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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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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二、工资应该如何发放《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也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在这里,法律对工资的支付的形式是十分明确而肯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因此,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借口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因为种种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应当按照劳动部[1995]22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即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的时间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影响到工资发放时,可按规定延期支付工资,而不能以实物顶替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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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属于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一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绩效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因为各个单位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不同,一般而言,绩效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收入的组成部分的,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反之,则不应作为计算基数。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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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明文规定,女职工不因休产假而受到不公正待遇。 因此以职工休产假为由扣发年终奖是没有任何理由的。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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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还有: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沪劳保发(9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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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办法》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 现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解释如下:
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 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三、 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 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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