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作为犯主要罪名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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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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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不纯正作为犯主要罪名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不纯正作为犯主要罪名有哪些?

一、不纯正作为犯主要罪名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不作为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刑法》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6)《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8)《刑法》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9)《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10)《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11)《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2)《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4)《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15)《刑法》第四百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6)《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等。

二、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吗?

1、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罪。遗弃本身是犯罪人对自己应尽义务的推诿、不履行,是一种放任遗弃对象处于生活无助状态的犯罪心里,其没有主动实施特定加害行为(或者刑法上的加害行为)的意思,故不是作为。如老人瘫痪而独自在家,子女明知而不去履行赡养义务。

2、如果行为人故意抛弃不能独立生活的抚养义务人,导致其身体、生命遭受损害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例如:父母将尚在襁褓中的婴儿扔在荒山上,致其死亡。

3、遗弃罪,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所述,不作为犯罪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即行为人在刑法上被要求实施一定的积极举动为前提。

对于不纯正作为犯主要罪名有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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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应做纯度鉴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毒品犯罪应做纯度鉴定吗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犯罪是否应做纯度鉴定
应当对毒品含量即纯度进行分析、鉴定。

一,对毒品含量,即纯度的分析鉴定,更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践中查获的毒品,其实际含量相差很大,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最初入境的毒品,其纯度最高可达80%左右,但经过多个环节的倒卖后,因为各个环节上的掺假、稀释等,毒品的纯度就会大大降低,司法实践中,经过多次倒卖后被查获毒品的纯度有些甚至不足1%;这些含量高低明显存在差异的毒品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相差甚远。所以,对毒品纯度的鉴定分析,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看它的实际危害性的大小,作为处刑上予以区分的依据。

二,毒品纯度通过影响毒品数量影响量刑,因此对毒品纯度的鉴定,有利于量刑的平衡。刑法规定毒品数量需要根据纯度折算,纯度的高低决定毒品的数量。有些情况下,毒品的数量虽然很大,但如果纯度很低,经过折算后,数量会大幅度减少,则会直接影响量刑。

三,衡量刑事责任大小,确定刑罚的轻重主要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然而,司法实践中,针对毒品含量的残差不齐、成分复杂各异的实际情况,进行毒品含量鉴定,是量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当毒品大量掺假、含量极低,毒品成分复杂,或者同种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种类毒品时,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就可能明显造成量刑上的不公正、不公平。
毒品纯度鉴定与折算的实践
我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实践中,定罪量刑是一般只考虑了毒品的种类和数量,不考虑毒品的纯度。这种规定是因为考虑到毒品种类的不同其危害程度不一样。
这种规定有失偏颇。同样毒品,纯度不一样其危害程度也不一样。比如对贩卖20%纯度的与贩卖80%纯度的依法不以纯度折算,以同一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就显失公平。现在流行的一种新型毒品麻古,不是纯粹的冰毒,但是含有冰毒成分。贩卖麻古是不是应当按照贩卖冰毒的标准处罚?
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贩卖毒品纯度较低的,律师应当做酌情从轻的辩护。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所涉毒品纯度高低不同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分。
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这一规定意味着、贩卖、运输、制作毒品其数量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其毒品纯度较低的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至于所贩卖的“毒品”有效成分甚低或者根本不含有毒品成分的,我认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而不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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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骗色会构成哪些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单纯的骗色会构成哪些犯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这种情况下,做最终认定,也是要看被告人的目的是什么,所以这类案件才多被判诈骗罪。刑法中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目前,骗财骗色案件的被告人,多数都是通过交友网站、婚恋网站或者是网聊等手段来寻找目标,还有的是通过一些小广告,如、借精生子等来取得骗钱的目的。刑法中对女性性方面的保护,主要有两种罪名,一种是罪,一种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而罪的认定,是看双方发生关系时另一方是不是一种自愿的状态,而一般这种骗财骗色的案例中,受害的一方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当时是被强迫的,所以就很难在这方面为自己维权。此外,不是一种刑法上的罪名,和一样是一种手段。法律上规定,凡是与14周岁以下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管自愿不自愿,都会被认定为是采取了手段的,是犯法的。还有一种情况和骗色很像,就是骗婚。婚前虚构一些身份或者是财产信息,使得对方和自己结了婚。但是和骗色一样,法律上也没有骗婚这种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夫妻双方的侵权,不属于刑法惩罚的诈骗罪的范围,而婚后财产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也没办法要求财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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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罪犯的主要罪名有哪些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如下几种:
(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品、罪。
(一)什么是毒品罪
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进行窝藏或者帮助掩盖其罪行,以逃避刑罚处罚的行为。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而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行为。
(五)制毒物品罪:
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数量较大的行为。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所谓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法规,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数量较大的行为。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行为。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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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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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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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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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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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
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沪法律的尊严,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工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
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也有所认识,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我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之一便是“以暴力、戚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可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本法增设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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