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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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

一、南京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

甲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某某(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某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或盖章):某某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某某(签字或签章)

二、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需注意: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书当中需要写明原劳动合同的具体日期,以及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离职而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同时还需要写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的具体金额,并且写明社保的停缴时间。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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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什么
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甲方和乙方的相关身份信息。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当中还需要说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以及在劳动者离职以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薪资以及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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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准备在南京买一套房子,然后自己改造,我想咨询下南京市房改房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一、房改房购买条件
目前,我国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上市交易。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说明: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单位购买。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
二、购买房改房注意事项
1、弄清“房改房”产权
“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消费者往往要面对情况多样且资讯不太明朗的“个体”,在实施交易之前,弄清房改房“产权”是房屋买卖的“必修课”。
通过了解,二手房市场上的“房改房”无外乎两种: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形成这两种“房改房”的原因,要追溯至当年的房改政策,当年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房屋时,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三种选择,这三种价格出示的手续是有区别的,在购买“房改房”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当年按市场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按成本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但一般5年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交易前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具体按照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来确定。
1998年以前,许多职工都是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相关规定,以标准价购得的“房改房”上市时,应先补足标准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价。消费者在购买这种二手“房改房”时,要确认该房屋是否已按照成本价补足差价。
据了解,并非所有“房改房”都可以上市交易,比如军队、保密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房改房”,不可以随便出售。
2、看看房子有无“前科”
和二手商品房买卖一样,消费者同样要弄清“房改房”的即时信息,并对房屋所有人的情况有大致的了解。“房改房”的真实“年龄”究竟有多大,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据专家介绍,“房改房”不像商品房那样,在土地证上标示出土地明确的使用年限,只有在上市成交变成私房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会按照补交出让金的时间开始计算70年产权,但并不意味着“房改房”就成了新房子。
这样来看,从产权证上看不出“房改房”的真实“年龄”,如果此套房屋几易其手,房屋的实际“年龄”不就无从查起了吗?
事实并非如此,消费者可以根据房产证和户主的相关证件,到房管局交易大厅查询该房屋的档案,这样可以确定“房改房”的实际“年龄”。
同时,在房管局交易大厅我们还可以查询到“房改房”的即时信息以及户主所享有的优惠政策。
通过查询,消费者可以了解到此套“房改房”是否存在被查封和抵押的情况,并能够查询到户主个人或与他人以共有的形式,实际拥有几套“房改房”的信息。
如若房屋存在查封或抵押,户主个人或与他人以共有的形式拥有一套以上“房改房”,则此套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据了解,影响“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还有一个问题也很关键,那就是户主享有房改政策是否超标的问题,按国家规定,初级职称享受80㎡、中级职称100㎡、高级职称120㎡的房改政策,因此房屋在上市交易时还应按成本价补足差价。
上述就是南京市房改房政策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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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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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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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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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是一名大学生,最近正在研究法律知识,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文化类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区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被授权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国资监管机构。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和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治理机制;
  
(四)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经营投资责任,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情况,接受其监督、评价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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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南京市区迁户口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流程是怎么样的,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户口市内迁移条件:
在市属十个行政区范围内,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允许其户口市内迁移(不包括具有我市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和驻穗办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中未参加房改的工作人员)。
1、因结婚,需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
2、因住房调整(包括购买、馈赠、自建的房屋及单位分房,且必须是合法建筑的房屋),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
3、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4、属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辞职、单位转制、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到新单位或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劳动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设
立的集体户口。
5、因离婚、本市房屋变卖、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
6、在本市参加了房改并拥有房改房的驻穗办工作人员,需将户口迁入该房改房的。
二、所需证明材料: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除需户主或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同意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属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二)属住房调整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属驻穗办工作人员因拥有房改房需户口迁移的,还需提供驻穗办同意迁出的证明)。
(三)因离婚、房屋变卖或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分别提供离婚证,变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关手续证明。
(四)属工作变动、辞职等原因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三、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具体程序:
(一)需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人员,凭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属驻穗办工作人员因拥有房改房需户口迁移的,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受理并呈市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市内迁移手续)。
(二)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持《市内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以上是关于南京市区迁户口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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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何种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何种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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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们好,请问南京市最低加班工资是什么呢?结合案例分析,我妈妈加班工资好少啊,谢谢解答
[律师回复] 南京市各区从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小时。
  南京市各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各区全部执行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月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小时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影响:
  
1、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每个人的工资来计算,但不得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1630元。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在明年元旦期间加班,因为元旦是法定节假日,如果在元旦当天加班,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加班工资应为224.8元。比之前月最低工资1480元的加班费204.1元可多拿20.7元。
  
2、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也有所上涨,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目前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调整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最高能拿到1630元。
  
3、病假工资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还将影响一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的职工,比如长期休病假的。按照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至少为1304元。
  
4、实习生的最低工资标准
  顶岗实习学生和勤工助学学生来说,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有所调整,从原来的13元/小时调整为14.5元/小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实习生每天工作不能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如果按照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算,实习生每天工作满8小时,一周满40小时,所获得的报酬远远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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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向大家了解一下,南京市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我最近在研究相关方面的事宜,所以想就该问题问问大家。
[律师回复]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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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怎样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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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朋友在南京,想要咨询一下, 关于2017年南京市江宁区拆迁补偿政策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南京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南京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南京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南京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南京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
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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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学在南京市工作时,因为涉嫌盗窃罪,现在就要判刑处理了,也不知道量刑标准,所以我想知道南京市盗窃罪量刑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1、根据盗窃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盗窃数额达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1000元,不满2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lt;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gt;》(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盗窃数额达5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2.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盗窃数额达4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数额达2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20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盗窃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1)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等情形的;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7)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8)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按比例减少刑期;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您好,我在南京的一家公司应聘成功了,和他们签了劳动合同法,但不知道劳动合同法怎么才有用,我想请问一下,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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