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包工头不肯负责任应该怎样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0
浏览10w+
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07人
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受工伤包工头不肯负责任应该怎样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受工伤包工头不肯负责任应该怎样办

一、受工伤包工头不肯负责任应该怎样办

如果工人受包工头雇佣从事工程施工的,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工人受伤不构成工伤,但可以要求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包不头不承担责任的,可以起诉包工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

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

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

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

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

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

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

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

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工人受包工头雇佣,双方建立雇佣关系,在工作中受伤的,不构成工伤,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包不头不承担责任的,可以起诉包工头。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受工伤包工头不肯负责任应该怎样办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1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8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受工伤包工头不肯负责任应该怎样办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7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2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1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6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2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4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3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6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3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1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1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5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1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2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4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受工伤包工头不肯负责任应该怎么办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受工伤包工头不肯负责任应该怎么办,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工伤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受工伤包工头不肯负责任应该怎样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受工伤包工头不肯负责任应该怎样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工伤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8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受工伤包工头不肯负责任应该如何办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受工伤包工头不肯负责任应该如何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工伤赔偿
未经包工头同意,工人自己开铲车受伤,谁负责
[律师回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包工头与工人受伤不一定就认定为工伤,只有在符合以上情形的时候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认定为工伤,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
因此,如果是工伤,应该找保险公司和用人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78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工伤包工头是否负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工头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不应适用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一监控建设工程,陈某向该公司承包承揽建设工程中的部安监控安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原告按照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给陈某,具体施工人员与事项由陈某组织安排。陈某在组织施工人员安装治安探头时被电击落地受伤。
对陈某因工受伤应否认定工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公司将其承包的监控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陈某,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而陈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陈某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第一项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有:
1、陈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建筑工程承包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其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2、陈某是包工头(实际施工人),认定包工头因工伤亡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包工头有法律适用错误之嫌。
3、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前用工单位追偿权的规定,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将导致公司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反过来又向陈某追偿的尴尬局面出现。
本文持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即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陈某不是涉案公司的职工,他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承包或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其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情形,而且其关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已被《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五十九条和最高《对最高人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否定,不能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和认定工伤的依据。
其三,准确适用法律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之一,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张冠李戴地适用于包工头,显然与这一要求相背离。而且,这里也不能适用类推。因为类推适用的前提是本质相似性,而包工头是通过工程承建获取利润的雇主,其所招用的劳动者则是赚取工资的雇员,两者没有本质相似可言。何况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而行政法适用与刑法适用一样是禁止类推的。
其四,《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赋予工程转包人等前用工单位的追偿权,表明包工头是对其招用的劳动者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若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包工头从而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则将出现公司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又向陈某追偿等循环诉讼。这样折腾岂不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最后,至于公司将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陈某,导致陈某自身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选任过失责任则是一种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不能混同于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后包工头负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建筑工地,或者矿山企业普遍存在着总包公司、分包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这些无资质的个人,就是我们经常提到到包工头。一般情况下,包工头针对自己所承揽的工程,均是自行招聘工人进行施工。这些工人受包工头管理,从包工头处领取劳动报酬。 但实践中,如果包工头的工人因工受伤时,因包工头资金实力薄弱,无力赔偿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情况,往往会给受伤工人的伤情诊疗和生活保障,造成极大的困扰。 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建筑工地的这种特殊情况,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即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即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因工负伤,应由违法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的单位承担该工人的工伤待赔偿责任。 另外要注意的是,该发包公司在给包工头雇佣的受伤民工赔偿之后,有权向该包工头追偿,因此我们可知,要求发包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只是优先保护受伤工人的切身权益。发包公司赔偿后,最终的赔偿责任还是要落到该包工头身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受工伤包工头不肯负责任应该怎么办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受工伤包工头不肯负责任应该怎么办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工伤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8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关于包工头工人受伤谁负责
包工头工人受伤由雇主责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包工头对工伤是否负责
[律师回复] 对于包工头对工伤是否负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工头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不应适用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一监控建设工程,陈某向该公司承包承揽建设工程中的部安监控安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原告按照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给陈某,具体施工人员与事项由陈某组织安排。陈某在组织施工人员安装治安探头时被电击落地受伤。
对陈某因工受伤应否认定工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公司将其承包的监控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陈某,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而陈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陈某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第一项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有:
1、陈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建筑工程承包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其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2、陈某是包工头(实际施工人),认定包工头因工伤亡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包工头有法律适用错误之嫌。
3、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前用工单位追偿权的规定,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将导致公司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反过来又向陈某追偿的尴尬局面出现。
本文持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即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陈某不是涉案公司的职工,他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承包或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其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情形,而且其关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已被《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五十九条和最高《对最高人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否定,不能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和认定工伤的依据。
其三,准确适用法律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之一,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张冠李戴地适用于包工头,显然与这一要求相背离。而且,这里也不能适用类推。因为类推适用的前提是本质相似性,而包工头是通过工程承建获取利润的雇主,其所招用的劳动者则是赚取工资的雇员,两者没有本质相似可言。何况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而行政法适用与刑法适用一样是禁止类推的。
其四,《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赋予工程转包人等前用工单位的追偿权,表明包工头是对其招用的劳动者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若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包工头从而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则将出现公司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又向陈某追偿等循环诉讼。这样折腾岂不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最后,至于公司将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陈某,导致陈某自身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选任过失责任则是一种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不能混同于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责任。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78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包工头对工伤是否负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工头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不应适用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一监控建设工程,陈某向该公司承包承揽建设工程中的部安监控安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原告按照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给陈某,具体施工人员与事项由陈某组织安排。陈某在组织施工人员安装治安探头时被电击落地受伤。
对陈某因工受伤应否认定工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公司将其承包的监控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陈某,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而陈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陈某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第一项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有:
1、陈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建筑工程承包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其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2、陈某是包工头(实际施工人),认定包工头因工伤亡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包工头有法律适用错误之嫌。
3、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前用工单位追偿权的规定,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将导致公司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反过来又向陈某追偿的尴尬局面出现。
本文持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即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陈某不是涉案公司的职工,他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承包或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其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情形,而且其关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已被《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五十九条和最高《对最高人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否定,不能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和认定工伤的依据。
其三,准确适用法律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之一,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张冠李戴地适用于包工头,显然与这一要求相背离。而且,这里也不能适用类推。因为类推适用的前提是本质相似性,而包工头是通过工程承建获取利润的雇主,其所招用的劳动者则是赚取工资的雇员,两者没有本质相似可言。何况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而行政法适用与刑法适用一样是禁止类推的。
其四,《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赋予工程转包人等前用工单位的追偿权,表明包工头是对其招用的劳动者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若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包工头从而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则将出现公司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又向陈某追偿等循环诉讼。这样折腾岂不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最后,至于公司将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陈某,导致陈某自身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选任过失责任则是一种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不能混同于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责任。
包工头不肯给工人发工资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去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纠纷 > 受工伤包工头不肯负责任应该怎样办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