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否可以装修房屋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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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租人是否可以装修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可以随意装修租赁的房屋。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出租人同意装修但无特别约定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装修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是否可以装修房屋

一、承租人是否可以装修房屋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可以随意装修租赁的房屋。

我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出租人同意装修但无特别约定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装修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出租人承担。

二、租赁合同解除,装饰装修物怎么处理

(一)装饰装修物“未形成附合”的。

1.双方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办理。

2.双方无约定的:承租人可以拆除“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要恢复原状。

(二)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的。

1.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

承租人可以诉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2.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

①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不用赔偿

承租人诉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特殊情况下,出租人要适当补偿

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的(包括在事实上利用了装饰装修物),出租人要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双方都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

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分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

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分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三、如何防范租房装修纠纷

1、如果合同有约定,承租人装修需要经得出租人同意,那么务必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告知出租人并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在实务中,可以另签一份补充协议,并将装修图纸作为协议附件,交由出租人签字确认。

2、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装修需要经得出租人同意,那么也应当与出租人进行协商,并保留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装修物的归属、价值也要做出约定,以便今后解除租赁合同后少发生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装修,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满后就装修装饰物的归属、补偿等自愿达成协议,这种情况在实务中非常多。例如,承租人虽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给装修装饰确实给房屋带来极大的增值,双方协商一致并对承租人进行补偿的,这种约定有效。

另外,对于装修装饰的处理,仅指附和的装修装饰的处理,如果是非附和的装修装饰,承租人是有权可以拆除取回的,但是因拆除取回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承租人是否可以装修房屋?综上可知,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能私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倘若需要改变的话,也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也就是说,承租人必须在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装修房屋、增加附属设施。若在房屋租赁方面还有其他疑问的,可以直接点击页面上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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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装修的,侵害了所有权人对其房屋的所有权,损坏了房屋的完整性,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此项规定为处理上述纠纷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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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是正常履行期满解除的,装修物一般将不予返还。而且此时,承租人再要求返还装修利益,法律是不会支持的。因为承租人已经充分享受了装修物带来的利益。
2、租赁合同是非正常解除时,将结合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有无过错来决定装修物的归属及补偿。若提前解除是由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将取得装修的价值,对于承租人的损失不予补偿。反之,合同的提前解除是由于出租人违约造成,不能拆除的装修将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应对承租人所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货币补偿。
3、对于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装修物的归属将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二)承租人装修未经过出租人同意。根据《物权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即在他人的财产进行添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装修行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是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未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也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自已装修所损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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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装修承租房屋,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款,而且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对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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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合同是非正常解除时,将结合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有无过错来决定装修物的归属及补偿。若提前解除是由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将取得装修的价值,对于承租人的损失不予补偿。反之,合同的提前解除是由于出租人违约造成,不能拆除的装修将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应对承租人所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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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人装修未经过出租人同意。根据《物权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即在他人的财产进行添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装修行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是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未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也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自已装修所损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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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
2.居室规格:房型,总计施工面积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
(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包工包料大包干交钥匙工程。
5.开工日期:2011年_4月15日,竣工日期2011年6月14日,工程总天数:60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2011年5月25日),甲方即
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第七条:其他事项
1.甲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第八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乙方:
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出租房屋维修费由谁承担,出租房屋维修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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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房屋维修责任由谁承担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其实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具体分析:
(一)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三)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二、出租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事实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此外应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出租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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