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以装修房屋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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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租人可以装修房屋吗?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可以随意装修租赁的房屋。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出租人同意装修但无特别约定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装修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可以装修房屋吗?

一、承租人可以装修房屋吗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可以随意装修租赁的房屋。

我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出租人同意装修但无特别约定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装修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出租人承担。

二、租赁合同解除,装饰装修物怎么处理

(一)装饰装修物“未形成附合”的。

1.双方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办理。

2.双方无约定的:承租人可以拆除“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要恢复原状。

(二)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的。

1.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

承租人可以诉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2.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

①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不用赔偿

承租人诉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特殊情况下,出租人要适当补偿

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的(包括在事实上利用了装饰装修物),出租人要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双方都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

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分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

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分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三、如何防范租房装修纠纷

1、如果合同有约定,承租人装修需要经得出租人同意,那么务必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告知出租人并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在实务中,可以另签一份补充协议,并将装修图纸作为协议附件,交由出租人签字确认。

2、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装修需要经得出租人同意,那么也应当与出租人进行协商,并保留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装修物的归属、价值也要做出约定,以便今后解除租赁合同后少发生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装修,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满后就装修装饰物的归属、补偿等自愿达成协议,这种情况在实务中非常多。例如,承租人虽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给装修装饰确实给房屋带来极大的增值,双方协商一致并对承租人进行补偿的,这种约定有效。

另外,对于装修装饰的处理,仅指附和的装修装饰的处理,如果是非附和的装修装饰,承租人是有权可以拆除取回的,但是因拆除取回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承租人可以装修房屋吗?综上可知,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能私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倘若需要改变的话,也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也就是说,承租人必须在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装修房屋、增加附属设施。若在房屋租赁方面还有其他疑问的,可以直接点击页面上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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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承租人能装修房屋吗,承租人装修房屋后财产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承租人装修房屋需要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相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按照上述规定,承租人有义务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扩建或增添。确需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动或增添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在装修的时候也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拆除承重墙。如果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就装修了,承租人不仅要恢复原来的状态,还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承租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装修的,侵害了所有权人对其房屋的所有权,损坏了房屋的完整性,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此项规定为处理上述纠纷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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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出租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承租人装修纠纷如何处理承租人装修纠纷如何处理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根据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进行装修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承租人得到出租人书面同意的
1、租赁合同是正常履行期满解除的,装修物一般将不予返还。而且此时,承租人再要求返还装修利益,法律是不会支持的。因为承租人已经充分享受了装修物带来的利益。
2、租赁合同是非正常解除时,将结合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有无过错来决定装修物的归属及补偿。若提前解除是由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将取得装修的价值,对于承租人的损失不予补偿。反之,合同的提前解除是由于出租人违约造成,不能拆除的装修将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应对承租人所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货币补偿。
3、对于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装修物的归属将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二)承租人装修未经过出租人同意。根据《物权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即在他人的财产进行添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装修行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是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未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也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自已装修所损失的利益。
二、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补偿吗近年来,因装修租赁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纠纷渐渐增多。在这些纠纷中,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补偿吗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否补偿装修款,主要看承租人的装修是否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装修承租房屋,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款,而且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对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的装修取得了出租人同意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对于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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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装修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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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承租人装修房屋是否可以要补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后装修投入,是商业用房租赁中较常见的问题,法律上对此行为叫做“添附”,合同终止或解除,承租人能否要求对装修进行补偿这要分几个层次来分析:
首先,如果签订的合同中已就房屋装修添附物作过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合同时就要按约定来处理。
其次,如果合同未作过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要看当初房屋装修前有没有经出租人同意。根据规定,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装修承租房,实际上侵犯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双方已同意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出租人如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应将装修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也不必给你补偿。如果承租人在装修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那么双方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该装修添附物不能取回,只能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承租人的损失,原则上应按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判断由谁承担。如果承租人的装修添附物对出租人确实还有利用价值,也可由出租人酌情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双方对补偿数额没法协商一致的,可提讼由酌情判断。装修,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大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增建或设备的改造和完善,诸如安装空调、增设水电设施等;
第二类是一些普通性的装修,诸如粉刷墙面、安装门窗等;
第三类是承租人用于特定经营用途的装修,如承租人开办餐厅、开设歌厅所设置的特殊性标志物、桑拿浴房等。前两类装修,因具有市场通用性,一般认为使房屋增值,应由出租人给予补偿。而第三类装修,情况比较复杂,需进一步讨论。第三类装修,虽在客观上使房屋的效用性得以增加,但并不必然符合房屋的未来属性。因为该装修不具有通用性,与房屋的未来用途可能匹配,也可能不匹配,由此衍生出“正增值”和“负增值”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民法原理来讲,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秉承的是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自古以来“获得与付出对等”的朴素价值观,因此,“正增值”时出租人应该补偿,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负增值”时出租人可以不补偿,该装修当属承租人的商业投资,风险自担,损失自负。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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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屋拆迁承租人可否要求出租人赔钱
[律师回复]
一、承租人装修纠纷如何处理承租人装修纠纷如何处理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根据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进行装修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承租人得到出租人书面同意的
1、租赁合同是正常履行期满解除的,装修物一般将不予返还。而且此时,承租人再要求返还装修利益,法律是不会支持的。因为承租人已经充分享受了装修物带来的利益。
2、租赁合同是非正常解除时,将结合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有无过错来决定装修物的归属及补偿。若提前解除是由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将取得装修的价值,对于承租人的损失不予补偿。反之,合同的提前解除是由于出租人违约造成,不能拆除的装修将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应对承租人所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货币补偿。
3、对于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装修物的归属将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二)承租人装修未经过出租人同意。根据《物权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即在他人的财产进行添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装修行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是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未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也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自已装修所损失的利益。
二、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补偿吗近年来,因装修租赁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纠纷渐渐增多。在这些纠纷中,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补偿吗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否补偿装修款,主要看承租人的装修是否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装修承租房屋,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款,而且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对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的装修取得了出租人同意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对于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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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不能装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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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上一个承租人有没有权利索要装修费用
[律师回复] 是否补偿关键是双方事先有无约定。无特别约定的不必补偿。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该规定是否对店面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判断的关键是双方事先有无约定如无则不必补偿。请特别注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修并不代表出租人同意事后补偿双方必须有特别的书面约定。二法理依据分析:1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于1988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是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于2119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是新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专门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进行的专门性的司法解释前者较于后者是普通法后者较于前者是特别法。因此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宜。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就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否则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得不到支持。三如果出租人出售时承租人可以通过主张优先购买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出租人在出售时负有出卖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即如果出租人出卖前并未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承租人可通过主张优先购买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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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承包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委托方(甲方):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
2.居室规格:房型,总计施工面积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
(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包工包料大包干交钥匙工程。
5.开工日期:2011年_4月15日,竣工日期2011年6月14日,工程总天数:60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2011年5月25日),甲方即
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第七条:其他事项
1.甲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第八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乙方:
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出租房屋维修费由谁承担,出租房屋维修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出租房屋维修责任由谁承担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其实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具体分析:
(一)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三)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二、出租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事实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此外应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出租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租客花钱装修房屋, 租期届满可以要求房东支付装修费吗
[律师回复] 无权要求房主支付装修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方便拆除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此外,该《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租赁期满,关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费用,能否要求房东承担,主要看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由承租人自己负担。你们之间并无约定,可见,你无权要求房主支付任何装修费。 房屋租期届满,装修费可折抵租金 【案情经过】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无故拖延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向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却主张用装修费用折抵租金。3月19日,南宁铁路运输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对承租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3月1日,南宁市某幼儿园与彭某签订租赁合同,幼儿园将位于南宁市双拥路的一间商铺租给彭某经营,合同期为1年。之后,经幼儿园同意,彭某对铺面进行了装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 续租之后,彭某从5月起开始拖欠租金。2月28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彭某仍在商铺经营,但拒绝支付租金。幼儿园无奈,诉至南宁铁路运输,请求判令彭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腾退商铺。 庭审过程中,彭某承认拖欠租金的事实,也愿意腾退商铺,但他提出,其在租赁期间花费20多万元装修商铺,要求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的租金。对此,幼儿园不予认可。 经审理认为,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租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彭某腾退所租商铺,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幼儿园同意彭某对商铺进行装修,但合同中未约定可用装修费折抵租金或是退房后补偿装修费。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租金,幼儿园不予认可,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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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对租住房屋装修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承租人能对租住房屋装修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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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租赁房屋如何收取装修折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计入固定资产。如果装潢费用占原房屋价值的20%以上,或装潢改变了房屋的用途,或显著延长了房屋的寿命,可将装潢费计入固定资产,与原固定资产一起,于装潢次月起将(装潢费+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在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折旧。  
二、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如果装潢金额较大,使用期较长,可将装潢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计入当月开始摊销,摊销年限可参照预计装潢后房屋的使用年限进行。  
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如果装潢费与企业总资产等相比,金额实在是很小,也可直接于当月计入期间费用。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出租房屋维修维修费用是由谁承担,出租房屋维修费用
[律师回复]
一、出租房屋维修责任由谁承担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其实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具体分析:
(一)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三)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二、出租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事实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此外应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出租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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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装修费用谁承担
1、租赁双方对出租房的装修费用有约定的,那么就按照双方的约定来承担装修费用。2、若是没有约定的话,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出租人本身不同意承租人装修,这种情况下装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要是经过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的,这种情况下装修费还是由承租人承担,但由于装修不当造成了房屋损害的话,承租人还要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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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装修条款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装修条款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房屋时对装修问题补充约定,补充协议如何写由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包括怎样进行装修、合同解除后装修处理等的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租赁房屋装修折旧是怎么算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计入固定资产。如果装潢费用占原房屋价值的20%以上,或装潢改变了房屋的用途,或显著延长了房屋的寿命,可将装潢费计入固定资产,与原固定资产一起,于装潢次月起将(装潢费+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在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折旧。  
二、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如果装潢金额较大,使用期较长,可将装潢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计入当月开始摊销,摊销年限可参照预计装潢后房屋的使用年限进行。  
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如果装潢费与企业总资产等相比,金额实在是很小,也可直接于当月计入期间费用。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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