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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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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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分公司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带来帮助。
分公司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分公司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1.分公司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具有用工权,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分公司没有依法登记,且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有用工权,不能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需要有总公司的授权,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是总公司,而非分公司。

即,判断分公司是否有用工权,主要看其是否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只有用工权,才可以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签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如下方面:

(1)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注意全面。

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2)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自己要保留一份合同。

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

(3)即使在试用期内也要签订书面合同。

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很多用人单位试图用签订试用合同的方式来规避求职者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当中所应当享有的劳动权利,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只签订试用合同的话,则就是违法的行为,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分公司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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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订合同可以与分公司签,只要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就符合用人单位资质,新入职的员工和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可。在这样的合同里面,员工签字后,由分公司加盖合同章。员工签合同的时候注意,如果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则不能当做签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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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但是有限制。《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或者工伤职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工伤职工。
注意: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主动解除与工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裁减工伤人员。
公司员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保密协议的具体权利义务应以签订的协议为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该遵守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保密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1)明确保密信息范围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2)明确保密主体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3)约定保密期限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5)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虽然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可不约,但不可否认竞业限制条款是商业秘密有力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以及条款解除的条件,否则稍有不慎,企业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危险。
(6)确定纠纷管辖机构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但争议解决机构必须确定、唯一,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不能既约定选择
地又约定选择
地的仲裁机构或,否则该条款无效。
员工外派,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尽量清楚用工单位是否为合法经营的单位,有无用工主体资格。否则,既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以防止约定不明,致使自己权益受到侵害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约定的事项都要以书面形式确定写在劳动合同中,避免用工单位的口头承诺,防止将来发生纠纷,因缺少证据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详尽填写合同条款,避免签订条款不全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特别是对于用工单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细阅读有关的重要条款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
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对职工的试用期限、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基本权利,对于侵犯合法权益的合同要坚决要求改正。
对于用工单位的非法要求应予拒绝。《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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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签订工资协商合同需注意什么 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步骤 劳动关系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其步骤如下: 1、提出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受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3、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协商代表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由企业行政方制作正式工资集体协商文本,确定工资水平时应确保协商确定的职工劳动关系管理年度工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包括: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其它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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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 年 月 日,双方的劳动关系随之终止。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归还属于甲方所有的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电子文档以及其他一切物品,并按甲方要求妥善办理工作业务移交手续。
三、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乙方办理完本协议第2条所述事项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也结算亦至 年 月 日止,社会保险金、公积金于次月缴交。
五、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六、乙方保证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保留或带离甲方经营场所。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七、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在各自履行完相应义务后,甲乙双方不再存有任何劳动和经济纠纷。
八、本协议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另外壹份用于办理退工手续。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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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已经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由于不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身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再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待遇。具体理由如下: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便可以终止了,这意味着该劳动者此时丧失劳动的权利能力。

二、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协议,而非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而非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由此看来,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

三、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工人退休后,一般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如果确实需要聘用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的退休工人作技术和业务指导的,必须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能聘用。”由此看来,三方签订的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明显的不同。因此,离退休人员与其聘用单位发生的争议,主要处理依据是他们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而非《劳动法》。
综上所述,返聘人员不能像退休前一样享受劳动者的待遇。你与原工作的高校建立有劳动关系,并已经享有养老保险等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的相应的社会保障,故你与学校再次签订的聘任合同就不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受《劳动法》、《民法通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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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为了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企业不仅要与本单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且在商务活动中要与接触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此类保密协议的内容与员工的保密协议不一样,每份保密协议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一般包括下列几项: 一是商业秘密的内容。笼统含糊地规定为商业秘密是不够的,应当详细明确的列明保密文件的名称、页数、份数、大致内容等。 二是文件披露的范围和目的。披露给律师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不是为其自用,披露给咨询机构是让其为权利人利益作分析等。 三是文件披露的期限。规定期限的目的是让对方在期限一到即应当交还及销毁复印件、拷贝、备份盘。 四是规定外部人员的保密义务。如要求对方指定专人保管,告知权利人文件存放地点,以便定期检查,告知权利人是否复印、拷贝文件,权利人还可以要求对方采取某些保密措施。在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一旦商业秘密被存储在电子存储系统,要跟踪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尽最大努力进行跟踪。 五是要求与对方代表、签约代理人、关联企业等直接与商业秘密接触的员工、机构签定保密协议。由于一旦发生泄密,对方往往会以不承担员工的个人责任来抗辩,实践中,这种抗辩有时是成功的。因此,权利人应当要求对方的员工承担保密责任,这样在出现侵权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及其员工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向一家企业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披露商业秘密,一定要考虑到同该企业的母、子企业、控股企业签定保密协议。 六是保密协议的有效期。保密协议应当要求对方及其员工在双方业务关系结束后仍要对权利人的秘密予以保密。至于保密期限多长,要根据预计的商业秘密价值期限适当确定。 七是违约金、赔偿金的约定。关于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如果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违约方还应当予以赔偿。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谈判保密协议时应按照该原则确定违约金及赔偿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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