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员工要告我没签合同怎么补救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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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员工要告我没签合同怎么补救

一、上海员工要告我没签合同怎么补救?

没签合同被员工告了应当积极的和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协商,并且补签相关的劳动合同,员工要告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可以协商补签,或者赔偿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1、提出要求,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若单位不签订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二、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是违法的。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证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2、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说公司或者是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来救济,比如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也就是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上海员工要告我没签合同怎么补救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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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员工要告我没签合同怎么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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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费是海损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是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施救费用:亦称营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受损,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花了费用但并未奏效,保险标的仍然全损,保险人对施救费用仍予负责。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和施救费用的责任最多各为一个保额,即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两个保额。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它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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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损救助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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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是共同海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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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费用,和救助费用是共同海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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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员工要告我没签合同怎样补救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上海员工要告我没签合同怎样补救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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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是共同海损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是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施救费用:亦称营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受损,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花了费用但并未奏效,保险标的仍然全损,保险人对施救费用仍予负责。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和施救费用的责任最多各为一个保额,即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两个保额。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它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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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是共同海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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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是共同海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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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员工要告我没签合同怎样补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海南员工要告我没签合同怎样补救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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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如何抢救伤员
[律师回复] 一、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正确的急救措施可以将伤亡减少到最低程度: (一)现场组织:临时组织救护小组,统一指挥,避免慌乱,要立即扑灭烈火或排除发生火灾的一切诱因,如熄灭发动机、关闭电源、搬开易燃物品,同时派人向急救中心呼救。指派人员负责保护肇事现场,维持秩序。开展自救互救,做好检伤分类,以便及时救护。根据分类,分轻重缓急进行救护,对垂危病人及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心脏按压和口对口人工呼吸。对意识丧失者宜用手帕、手指清除伤员口鼻中泥土、呕吐物、假牙等,随后让伤员侧卧或俯卧。对出血者立即止血包扎。如发现开放性气胸,进行严密封闭包扎。伴呼吸困难张力性气胸,条件许可时,可在第二肋骨与锁骨中线交叉点行穿刺排气或放置引流管。骨折处进行固定。对呼吸困难、缺氧并有胸廓损伤、胸壁浮动(呼吸反常运动)者,应立即用衣物、棉垫等充填,并适当加压包扎,以限制浮动。 (二)正确搬运: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抢救人员特别要预防颈椎错位、脊髓损伤,须注意: ( 1)凡重伤员从车内搬动、移出前,首先应在地上放置颈托,或行颈部固定,以防颈椎错位,损伤脊髓,发生高位截瘫。一时无颈托,可用硬纸板、硬橡皮、厚的帆布,仿照颈托,剪成前后两片,用布条包扎固定。 ( 2)对昏倒在坐椅上伤员,安放颈托后,可以将其颈及躯干一并固定在靠背上,然后拆卸座椅,与伤员一起搬出。 ( 3)对抛离座位的危重、昏迷伤员,应原地上颈托,包扎伤口,再由数人按脊柱损伤的原则搬运伤员。动作要轻柔,腰臀部托住,搬运者用力要整齐一致,平放在木板或担架上。 (三)现场急救后伤员根据轻重缓急由急救车运送。千万不要现场拦车运送危重病人,否则由于其他车辆缺乏特殊抢救设备,伤员多半采用不正确半坐位、半卧位、歪侧卧位等而加重伤势,甚至死于途中。 二、交通事故现场怎么抢救伤员( 1)如果受伤者在车内,并且无法自行下车时,应尽快将其从车内拖出。( 2)如果伤者在车行道上,应迅速将伤者拖离车行道,拖动中要注意不要触及伤者要害部位和伤口。( 3)如果伤者由于暴力大脑产生昏迷或由于天气炎热,天气寒冷,缺氧及各种原因中毒产生昏迷时,应立即进行抢救。 ( 4)呼吸中断受伤者的抢救:如果发现受伤者无呼吸声音和呼吸运动时,可断定己呼吸中断,这时候应立即分秒必争地进行抢救,不论你是否有救护知识,都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急救,否则伤者会由于脑部缺氧而危及生命。抢救的方法:抬起伤者下颔角使呼吸畅通无阻,这种措施在很多场合下对恢复呼吸起很大作用。如果受伤者仍不能呼吸,那就要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在做人工呼吸时,要使受伤者胸腔与上腹部有规律凸起,人工呼吸才起作用。如果人工呼吸不能起作用时,就要检查受伤者嘴和咽喉中是否有异物,并设法排除后,继续进行人工呼吸,直到专业救护人员赶到为止。 ( 5)失血伤者的抢救:如果受伤者有人受伤失血过多时,将会出现失血性休克等症状,严重时要危及生命。因此,迅速准确地进行止血,是有效抢救伤员的重要手段。处理失血主要是通过抬高四肢,压紧血管,扎紧绷带,扎住伤口等方法实现。 ( 6)骨折伤者的抢救: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发生骨折时,首先要注意防止伤员发生休克,不要移动身体的骨折部位,如果脊柱可能受损时,一般不要改变受伤者姿势,对具体骨折的部位,要小心用消毒胶片包扎,并按发生后的状态保持部位静止,在没有包扎用品的情况下,可就地取材对骨折部位进行固定,以减轻伤者痛苦,便于搬送,同时可以不加重断骨对周围组织的损伤,利于伤肢功能的恢复。
您好,请问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应如何对救助款项提供担保
[律师回复] 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前述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其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
    【法律依据】
    《海商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
    被救助方根据前款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其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
共同海损,救助费用和海损费用是共同的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是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施救费用:亦称营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受损,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花了费用但并未奏效,保险标的仍然全损,保险人对施救费用仍予负责。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和施救费用的责任最多各为一个保额,即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两个保额。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它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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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失踪 怎么宣告死亡 海事局有权利开局无生还可能证明吗
[律师回复] 船员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海上意外事故一般由海事部门负责调查,海事部门有权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认定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已无生存的可能,这样突破了意外事件的失踪人宣告死亡之二年时间的限制,使得容易遭受意外事故的船员家属的权利能及时得到主张
《民法总则》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如果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要求以胎儿名义起诉的,法院可向其释明,待胎儿出生后可另行起诉主张赔偿相关生活费用。如果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张胎儿出生后的生活费用,在其他当事人均不反对的情况下,法院可予支持之后,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给付义务人可以依照《民法总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受领人返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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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员工要告我没签合同如何补救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海南员工要告我没签合同如何补救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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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法律关系的成立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海难救助法律关系的成立有哪些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有效的海难救助行为的成立,或称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成立,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我国《海商法》所认可的被救物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即救助船与被救助船之一必须是我国《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而另一船只可以是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内河船、内湖船及20总吨位以下的小船。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海上危险的存在是救助行为得以产生的前提,船舶或其他财产只有面临可造成损失的真空存在的危险,才有救助的必要。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而言,自愿是指其在法律上和职责上对遇险的海上财产无救助义务,救助成功了,有权获得救助报酬,不救助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5)救助必须有效果。有效果是指遇险船舶或其他财产全部或部分得救。如果有救助事实,但无救助效果,不得请求救助报酬,海难救助也就不能成立。这就是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普遍接受的海难救助的一项重要原则――“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海洋环境污染的发生,鼓励救助人救助可能或已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或船上货物,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增加了“特别补偿条款”,规定救助人救助财产无效果,无权获得救助报酬,但如果救助人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仍可获得一定的特别补偿。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79条的规定,在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救助未取得效果的,仍可获得救助款项。
共同海损,应该缴纳的救助费用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是共同海损。rr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rr施救费用:亦称营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r保险标的的受损,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花了费用但并未奏效,保险标的仍然全损,保险人对施救费用仍予负责。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和施救费用的责任最多各为一个保额,即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两个保额。rr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它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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