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违约金的劳务合同敢签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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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有违约金的劳务合同敢签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有违约金的劳务合同敢签吗?

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有违约金劳务合同敢签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有违约金的劳务合同敢签吗?

有违约金的劳务合同可以签,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典》、《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民法典》调整,因此,合同中是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有违约金的劳务合同敢签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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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深冬的傍晚,甲发现了一条走失的牛,将其关在自家牛栏中,等待失主前来认领。当晚,狂降大雪。大雪压塌了牛栏,将牛压死。第二天,甲请人将牛屠宰,花去屠宰费50元。牛皮牛肉共卖得价款500元。该牛价值1000元。后牛主乙知道此事,要求甲返还牛款1000元。为此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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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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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的关键在于返还利益的范围。依据民法理论,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应区分善意和恶意:如果利益取得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即利益取得人为善意受益人时,利益所有人所受损失大于利益取得人取得的利益的,以所受利益范围为限返还利益,如利益不存在,则不予返还,如利益取得人所受利益大于利益所有人所受损失,返还利益以利益所有人所受损失为限予以返还,以体现法律的宽容。但在利益取得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则所受利益小于所受损失的,以所受损失为限予以返还,如所受利益大于所受损失的,则以所受利益为限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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