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一般是被视为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在内容和条款设定方面都比较灵活,但总体来说由三个部分构成:对赌协议的参与方、对赌标的和对象。对赌协议相当于两个人签订的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存在违法现象,那么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如果对赌协议中,明确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肯定是无效的。
就对赌协议的效力,法院从更加尊重协议双方的意思自治,保护善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对赌协议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时,认定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二、对赌协议的分类有哪些
1、按照对赌主体的不同分为:投资方与目标企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与投资方与目标企业的对赌。
2、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分为:基于增资的对赌和基于股权转让的对赌。
3、按照对赌标的的不同分为:赌业绩、赌上市和其他对赌。
4、按照对赌筹码的不同分为:现金对赌(现金补偿),股权对赌(股权回购或转让)和其他对赌。
三、签订对赌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
1、企业家和投资者切勿混淆了“战略层面”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对赌机制”中如果隐含了“不切实的业绩目标”,这种强势意志的投资者资本注入后,将会放大企业本身“不成熟的商业模式”和“错误的发展战略”,从而把企业推向困境。
2、企业家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又对自己的企业发展充满信心,而忽略了详细衡量和投资人要求的差距,以及内部或者外部当经济大环境的不可控变数带来的负面影响。
3、企业家常会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商业协议建立在双方的尊重之上,但也不排除有投资方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向目标公司安排高管,插手公司的管理,甚至调整其业绩。怎样保持企业决策的独立性还需要企业家做好戒备。
4、企业家业绩未达标失去退路而导致奉送控股权。一般来说,国内企业间的“对赌协议”相对较为温和,但很多国外的投资方对企业业绩要求极为严厉,很可能因为业绩发展过于低于预期,而奉送企业的控制权。
对赌协议并不是对资本投资的绝对保障。在对协议条款的设计、履行过程中必须要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案例谨慎处理。对于创业者,最大的风险就是失去创业公司的控制权,甚至造成创业公司破产而负债。对于投资人,最大的风险就是投资损失,没有得到任何收益,甚至连本金也不能收回,白白搭进去了时间、精力。
要知道,对赌协议不一定违法。对赌协议如果是由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是合法有效的。以上就是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的介绍,若你在协议效力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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